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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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下发《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9-002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政办〔2019〕237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政办〔2019〕237号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下发《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预防和治理中小学生欺凌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事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规范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法治依据,对于推动我市平安校园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规定》强调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等。市教委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19年11月19日

 

(联系人:安全稳定处  俞建民、桑象东;联系电话:83215167)

(此件主动公开)

 

 

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一、责任与制度

专项组织

1.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2.明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职责,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防治欺凌计划,组织学校师生开展反欺凌教育培训和专题活动等。

3.明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应对和处置欺凌事件中的职责,包括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要求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置等。

制度建设

学校应当健全和完善以下制度:

1.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制度。

2.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

4.校规校纪中明确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理规定。

5.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并保持电话畅通。

6.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7.其他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

校园文化建设

1.学校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2.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

监控巡查机制

1.学校应当健全监控系统,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职工或者安保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做好巡查记录。

2.提供学生宿舍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3.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

法治副校长或法律顾问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及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其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专项调查(早期预警机制)

1.专项调查。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并作记录。

2.先期发现。学校可以通过观察学生的身体、心理、物品、学生关系和行为等变化以及巡查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班主任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3.预警处理。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批评教育。

二、学生教育与管理

道德与法治教育

1.学校要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专题教育。

2.组织学习和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

3.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1.学校将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渗透到日常教育活动中,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2.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积极的心理品质,帮助其积极主动融入社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心理辅导。

专题教育

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班团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

日常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引导其正确处理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学生的职责

友善对待同学,参与反欺凌教育活动,发现欺凌现象及时向学校和教师汇报,配合学校、教师处理学生欺凌事件,不做欺凌者,不当旁观者,帮助受欺凌的同学。

学生组织

加强班团组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建设,发挥学生组织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及时发现校园欺凌苗头等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增进学生之间的了解和友情,培养学生的交往能力。

家校合作

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建立家校对话协商治理机制,加强家校沟通,加强家长培训,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家长应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

三、教师职责及要求

示范引领

教师应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发挥教师在思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

平等对待

教职工应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

班风建设

1.班主任应当通过开展各种班级活动、教室空间布置和社会实践活动,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制定反校园欺凌的班规,开展反欺凌的班级活动。

2.班干部的选举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班干部不得利用班干部权力欺凌其他同学。

关注学生

班主任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规范。

教职工培训

1.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2.培训形式:邀请专家专题讲座、举办主题沙龙和研讨会、开设短期培训课程、为教职工提供网络资源与案例等。

3.培训内容及效果:熟悉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了解校园欺凌的界定、特点、类型和危害。掌握预防校园欺凌的方法和处置校园欺凌的基本技能,学会处理学生冲突的各类通识技能。

四、应对与处置

发现与报告

建立校园欺凌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学校应启动校园欺凌应急处置预案。

调查处理

1.调查主体。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

2.调查程序。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当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班主任、相关教师和同学等进行认定,学校根据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决定书》。

3.调查时限。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申诉程序

对学校的调查结论,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自接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强化教育惩戒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

一般欺凌事件

1.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2.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严重欺凌事件

1.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2.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

1.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善后处理

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1.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

2.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3.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

隐私保护

学校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非正式渠道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随意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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