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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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市教委、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特制订《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杨萌
联系电话:022-83215132;
天津市财政局 王悦
联系电话:022-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津政办发〔2019〕26号),设立"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为全面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指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源。
第三条 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补齐学前教育学位,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占比。
第四条 市教委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统计汇总各区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情况,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项目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教委分配及下达资金,监督项目和资金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 各区教育局负责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落实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任务,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上报奖补资金的申报材料,加快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各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预算,会同区教育局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各区教育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幼儿园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做好奖补项目信息公示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奖补资金是对于改造闲置资源(不含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于当年完成审批、认定、开园的,按照审批的幼儿园办学规模学位数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学位安排5600元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自开园当年起,分两年拨付。
第八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须在每年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报送奖补资金申请。申请内容主要是本区当年改造闲置资源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总体情况,包括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所数、扩大学位情况、完成招生情况、奖补资金的拟支出方向、申报绩效目标等。逾期未能上报的,当年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条 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奖补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教育部门。区教育局收到奖补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有关幼儿园政府扶持资金专用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要加快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在收到拨款文件60日内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奖补资金须在政府扶持资金专户列支,不得转入幼儿园其他银行账户核算。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奖补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须分类登记入账,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明晰。
第十四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结合各区申报的绩效目标,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幼儿园,应当将项目名称、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幼儿园,必须连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满3年。3年之内停止办园或不再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须全额退还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