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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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9-000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规范〔2018〕7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规范〔2018〕7号

     

  

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教育局、市聋人学校、市视力障碍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部署要求,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和《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把握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原则

1.深刻认识特殊教育融合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融合教育的重要举措。

2.随班就读工作,坚持市级统筹、以各区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融合教育思想,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管理机制,统筹布局,建立健全普通学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

3.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学习辅导、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生活辅导等帮助。学校应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

4.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坚持尊重、平等的原则,坚持教育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为残疾儿童少年营造健全学生与残疾学生相互尊重、相互融合、相互学习、共同成长的良好学校文化。关注随班就读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特殊需要,注重教育的多样化、个别化和针对性,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二、做好随班就读对象的确认和教育安置

5.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包括脑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包括孤独症)、多重残疾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应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子女到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中的残疾程度作为参考依据,确定是否为随班就读对象。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由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测评定。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见附件1,《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见附件2,《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见附件3。

6.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与我市普通儿童少年接受各阶段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对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7.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残疾证、或持权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后对其入学安置做出具体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方式出现争议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规范的评估与认定,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8. 残疾学生(除聋、低视力、肢体残疾等存在明显残疾或需要特殊支持的学生以外)原则上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可申请随班就读。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期中进行,学生从新学年开始申请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学生的残疾情况已有改善且不再符合残疾分类分级标准的随班就读学生,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诊断证明,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确认通过后可转为普通学生;学生的残疾情况仍符合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则继续保留随班就读资格。学校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应将学生情况、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及学校拟办意见在每年6月中旬上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

9.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就休学、复学、转学发生争议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接到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评估后提出休学、复学、转学具体建议。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学校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休学、复学、转学作出安排。

10.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安置,以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

11.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采集并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随班就读学生转学、休学与复学等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辍学。

12.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并收入相关教育评估材料。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提供教育和服务的依据,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严格保密,未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许可,学校和个人不得将其档案信息外泄。

三、切实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13.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原则上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可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评价方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和方法,培养随班就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4.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随班就读学生特殊需要,实施个别化教育。教学应当结合学科特点,重视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使其受到适合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

15.接收5名以上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应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44号)要求,逐步规范建立资源教室,加强资源教室的建设和管理,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充分发挥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和咨询的重要作用。

16.教师在随班就读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

17.学校应加强和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良好工作机制。教师应当与随班就读学生家长经常交流学生情况,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普通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宣传学校的随班就读工作,得到普通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

18.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要遴选热爱残疾学生、有奉献精神、有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掌握随班就读的基本教学原则和方法,并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资源教室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过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一定的康复训练实践经验。

19.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随班就读教师岗前培训,使教师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理论和技能。各区教研部门应安排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学校应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20.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评定中,应根据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以及资源教师业绩予以体现。各区、学校应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表彰中向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倾斜。

五、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支撑体系

2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特教学校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区要贯彻落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参考《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和《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制定本区随班就读工作实施办法。

22.要以区为单位,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主要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评估与认定,提出入学、转学等安置建议。

23.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督导和其他综合督导工作范畴。对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和未能按时完成随班就读目标任务者,应依法依规追责处理。

24.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需要,完善校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提供合理便利和帮助。要将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随班就读资源教师、任课教师、校医等为成员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和教研组,具体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工作的规划、实施、教研和管理。

25.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应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建立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并在随班就读的师资培训、课堂教学研究、辅助教具学具的开发使用、特殊教育信息资料提供及心理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

26.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特教学校在教育教学、教研和科研等方面的专业化优势,将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尤其是康复技术和特教工作经验,向普通学校辐射,切实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27.积极组织开展深入推进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新技术手段,广泛宣传先进理念、政策法规、科学知识、先进典型和有效经验等,引导全体师生、广大家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积极支持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天津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参考标准》

      2.《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初筛表》

      3.《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能力参考标准及测评方案》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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