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8〕1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有关要求,制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初中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违规处理办法,全面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教育局要将《规定》及时传达到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全覆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
各区教育局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对《规定》中严禁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罚。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的纪律规定
1.严禁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学校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
2.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招生入学录取工作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相关联。
3.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
4.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5.严禁学校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严禁以"开放日""参观日"等名义提前招生,或给予学生任何招生承诺。
6.严禁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学校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合理控制班额。
7.严格控制特长生的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需公示并报送区教育局审核。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