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财〔2017〕36号
市教委关于高校科研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教委所属高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文件规定,"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各单位对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经市教委2017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账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各高校发生上述费用时,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科目下单独设明细科目"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进行核算,不计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学校取得的横向课题经费,发生此类费用时,比照上述规定核算。
各高校要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细化财务报销流程,加强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科研经费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超标准报销,不得报销虚假票据。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