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7-001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2017〕46号
主    题 :
教育\高等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2017〕46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

根据《天津市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为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共建高校项目,并整合安排专项资金。现将《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四所高校") "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等相关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并整合安排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四所高校实施"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支持四所高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分配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按规定组织四所高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申报、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资金需求,结合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根据市教委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四所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校内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所高校 "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

第八条  "双一流"建设是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特色大学,主要任务包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提升高校治理能力等。

第九条  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包括河北省、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河北工业大学,民航总局、教育部、天津市共建中国民航大学。

第十条  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加强辅导员和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加强实践育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新建改扩建、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资金总额的80%,第二批拨付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第一批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共占比75%,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共占比25%。

第二批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所需资金,以及绩效经费。落实有关决策部署所需资金如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从第一批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绩效经费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四所高校"双一流"建设、省部市共建和局部市共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等目标完成情况,资金执行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校园安全等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经费预算。

对于绩效考核合格的高校,按照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共安排不超过绩效经费总额75%,中国民航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共安排不超过绩效经费总额25%的额度安排绩效经费。

第十五条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水平低、建设成效差、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情况,以及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高校,减少或停止安排专项资金,并相应增加其他高校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市教委按照第四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分配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由市教委公开发布《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四所高校按照《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近年来的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市财政局实际拨付的专项资金,向市教委报送资金申请、项目方案、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天津市共建高校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教委在门户网站公开四所高校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高校、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绩效目标等。

第十九条  四所高校项目资金申报公示结束后,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四所高校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细化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市教委在支持项目和细化资金预算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对各高校资金安排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四所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  涉及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要依法依规实施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高校资产统一管理。四所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四所高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目标,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四所高校要加强项目支出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工作,并在四所高校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四所高校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