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财〔2017〕22号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办公室、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5号)。现将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支出的内控管理。高校可结合教学科研业务实际,按照中央及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的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加强计划与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编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加强会议费、培训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培训费应由召开会议单位、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参训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培训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三、严控开支标准与范围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与范围,不得超定额、超范围列支。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均实行分类定额标准控制,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各单位会议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四、规范费用核销管理
各单位报销费用时,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批件和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对未列入年度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办法施行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23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