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语委〔2017〕2号
市教委 市语委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教体委)、语委,各高等院校: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是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基础作用的具体要求。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目标,要求学校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坚持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应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发的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市语委办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天津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和《天津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参照上述评分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并不断推进工作。
请各区语委办、各高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报送市语委办(邮箱:tjjwymc@126.com )。
市语委办联系人:张鹏,电话:83215100。
附件:1.教育部 国家语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2.天津市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
3.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高校)
4.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分标准(幼儿园)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