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7〕28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精神,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市教委、市财政局本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以补促建,有效监督的原则,制定《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7日
(联系人
市教委 刘雅楠
联系电话:83215122;
市财政局 王悦
联系电话: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市设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奖补项目顺利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 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普惠的宗旨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加强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重点扶持,推进我市民办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依据各区教育局报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指导各区教育局奖补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奖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奖补项目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扶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认定;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落实奖补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奖补项目跟踪检查;配合区财政局完成总体绩效考评;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协助区教育局制定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依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奖补项目的跟踪检查与总体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条件与认定
第七条 接受奖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收费标准的认定参照《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津财教〔2012〕26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学前教育资助金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教〔2017〕48号)的规定;
(三)依法依规办园,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
(四)符合《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要求和《天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八条 各区教育局应于每年春季开学后,按照自愿报名、审核认定、公示报送的程序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要在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于每年5月底前依据审核和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7年的认定时间为7月31日前。
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各区教育局在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随即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本项目并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表》(参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园所登记表》(参见附表2)和《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见附表3),报送市教委。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实际学位数量安排,每实际提供一个学位每年补助500元。
第十三条 市教委依据各区教育局上报的认定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主要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奖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抓好项目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专项资金拨付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与本区教育局签订《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承诺书》(参见附表4),并依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拨付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申报表》中申报的计划内容迅速组织落实,并对相关票据、合同(协议)、实物等进行检查,于年底前将当年拨付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教委,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项目执行完毕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形成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各区奖补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并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实施分类管理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按照后续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