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规范〔2017〕1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精神,为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和《关于修订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款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7号)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助学金工作,现就资助标准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0〕13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