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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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7-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2017〕2号
主    题 :
教育\高等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2017〕2号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学分制收费试点高校要履行简易听证程序。申请试点的高校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教委审核,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履行简易听证程序通过后,报三部门批准实施。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以学分制收费改革为由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制"收费。

三、试点高校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试行方案》规定,扎实推进学分制教学和收费改革的各项工作。要向广大师生做好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同时,及时总结学分制收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四、非试点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待条件成熟时,可按照《试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试点单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中"积极探索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制度改革"的规定,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以取得规定最低总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为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分学费是指高校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

第六条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学年收取的学费。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七条 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学时,确定每个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按相应的计费方式换算成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第九条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须先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费。具体缴费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但不得跨学年预收。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十条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算),多收部分毕业离校时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由高校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每次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不少于两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含 50%)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课时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可给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严禁学校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不收费。学分收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费原则退费。

因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学生发现后要求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其他费用退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读学生参军不保留学籍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相关学费,保留学籍的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退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读学生保留学籍离校创业的,可以比照休学的规定收取相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学分互认的高校,由接收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重复收取转入学生专业学费。派出学校收取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不再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高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于当年3月1日前将书面申请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2.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选课办法、课程考核办法、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重、辅)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管理规定。

3.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包括学分制计费办法,退费办法及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与学分制学费标准对应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高校要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工作平台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经批准的学分制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高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 高校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学费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将对各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7 年秋季入学开始在试点高校新生实施,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未纳入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高校和学生仍然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各自职责内负责解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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