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6〕49号
市教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局:
为规范我市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天津市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
本要求所称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招收本市区域内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民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场所及规模要求
(一)选址。民办托幼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并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明显噪音区域内设置民办托幼点。在居民住宅楼设立民办托幼点,必须选择楼层的一楼,且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民办托幼点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二)出入口。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民办托幼点标志。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且不少于两个。民办托幼点不得擅自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命名。
(三)接待室或来宾区。民办托幼点出入口应设立接待室或来宾区,接待室或来宾区仅为家长接送幼儿等候使用,并应与幼儿学习、活动区隔离。
(四)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五)食堂。民办托幼点内设食堂的,生均食堂总面积不得低于0.4平方米,且食堂加工操作间的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六)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流动水洗手、冲厕、通风照明条件,厕所无异味。
(七)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八)规模。托幼点看护的幼儿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下,具体人数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设施设备要求
(九)消防设施。每层楼不少于两个灭火器(2kg,abc干粉)且放置合理,正常有效。厨房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十)电器设备。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7米以上的地方;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急照明灯每层不得少于一盏。
(十一)技防设施。在民办托幼点出入口、教学区域、用餐区域、睡眠区域、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民办托幼点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十二)物防设施。民办托幼点门卫值班室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物防建设规范要求,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十三)生活设施。配备符合儿童年龄特征的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十四)卫生设施。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水杯架,每生有专用毛巾、水杯、睡床及睡眠用具。配备卫生保健室或保健区,存放常用卫生保健资料及消毒设备。
(十五)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图书数量基本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十六)民办托幼点严禁使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烹饪热源。
三、工作人员要求
(十七)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吸毒记录、违法犯罪记录者不得在民办托幼点工作。
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民办托幼点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者不应在民办托幼点工作。
(十八)民办托幼点应设1名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尊重幼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十九)民办托幼点保育员须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育员数量可参照民办幼儿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自行制定。
(二十)民办托幼点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二十一)民办托幼点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民办托幼点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民办托幼点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二十二)提供膳食的民办托幼点应设炊事员。炊事员应当受过相关业务培训,持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上岗,并定期体检。
四、安全管理要求
(二十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对民办托幼点的安全管理是举办者的重要职责,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更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认真实施健康检查,坚持幼儿新入民办托幼点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巡查制度。
(二十五)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窗通风,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桌椅、台面、玩具柜及玩具要定期清洁消毒;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地面防滑,保持干燥。
(二十六)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每日提供符合儿童营养要求的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只提供热饭的托幼点,要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餐饮具、电子消毒柜、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存放和加热需求,并以承诺书的方式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民办托幼点的内设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准经营,厨房的布局、流程和卫生设施等应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要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饮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
(二十七)严格执行保安员管理制度。民办托幼点应当制定保安员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和安全巡查,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确认和信息登录,阻止外来车辆及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民办托幼点。
(二十八)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园内各种生活、卫生、活动、消防、技防、物防、电器等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安全无隐患。
(二十九)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制定各项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十)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