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6﹞24号
市教委 市编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编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 市编办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办园活力,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工作质量,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功能定位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由区县乡镇政府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一般设立在乡镇中心区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村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立要满足所在乡镇未来人口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有较高的保育教育质量,对带动、引领农村幼儿园发展,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发挥示范和指导作用。
要将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工作计划,通过公开课、送教、培训、资源共享等形式,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保教能力和水平。要承担起对农村家庭、社区的学前教育指导工作,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资源和指导中心。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区县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对所辖区域内乡镇中心幼儿园规范管理。
(一)将乡镇中心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区县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组织乡镇中心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乡镇中心幼儿园所需人员编制,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逐步落实。
(二)对部分乡镇中心幼儿园补充编制
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西青区、北辰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县未核拨过乡镇中心幼儿园编制的,按照每所中心幼儿园不超过2名事业编制的标准给予补充。区县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政策。
(三)采取多种形式补充人员
区县财政、教育和机构编制部门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但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渠道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
为切实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服务能力,参照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一)分年度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2016年、2017年、2018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分别达到600元、900元和1200元。已高于当年标准的区县不得降低。2016年由市财政按照对西青区、北辰区补助30%,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县补助50%的补助比例安排转移支付。2017年起,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乡镇中心幼儿园应按照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办法,对生均公用经费进行列支和管理。公用经费可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教师培训以及聘用幼儿园所需炊事、安保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要充分认识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规划,科学布局乡镇中心幼儿园
区县要充分调研、分析本区县未来人口变化趋势,加强乡镇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布点,保证乡镇中心幼儿园能够覆盖、满足服务区域内百姓的入园需求。
(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要独立,办园条件应符合《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试行)》相关要求。新建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严格管理,从审批、立项、建设、法人登记、机构代码设置、编制配备、生均公用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切实落实各项标准,保证办园水平。原有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对照有关政策、标准,加快提升改造,不断改善其办园条件,逐步完善达标,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