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6〕20号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外开放,推进我市外国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教育,鼓励和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高层次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从2016年开始,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面向具有奖学金项目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市教委认定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校)。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及教育机构须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参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认定标准,经专家评估、市教委认定后,方可成为奖学金项目高校。
第三条 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申请来津学习和正在津学习的本专科及以上层次的优秀外国学历生、高级进修生、汉语言预科生。
优秀外国学历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医学专业不超过5学年);高级进修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汉语言预科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
第四条 奖学金资助的重点是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本市高校重点和特色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开展英语教学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新增留学生生源国和重点生源国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高校与友好院校开展学分互认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以及高校设立的其他创新优秀外国留学生项目。
第五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项目的高校,应设立校级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分为部分奖学金和全额奖学金。
部分奖学金只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20,000元人民币/人年、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民币/人年、博士研究生38,000元人民币/人年。
全额奖学金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并提供奖学金生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34,800元人民币/人年,硕士研究生47,800元人民币/人年,博士研究生58,800元人民币/人年。资助标准包含学费、生活费(本专科生1,400元人民币/人月、硕士研究生1,700元人民币/人月、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民币/人月)和综合医疗保险费800元人民币/人年。新生另外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资助标准为800元人民币。
高级进修生、汉语言预科生资助标准,参照本专科生资助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一)新生申请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专科专业的,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专业的,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应提供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教授或副教授应来自外国或中国就读本专科院校或其它同专业高水平大学;
3.申请人就读博士专业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应提供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教授或副教授应来自外国或中国就读本专科院校或其它同专业高水平大学;
4.申请人应具有所申请高校规定入学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对直接用英语授课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5.申请人未同时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二) 在校生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在津正常注册学习的自费外国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且该生上一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内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3.申请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申请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
4.申请人当年没有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奖学金项目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和实施。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奖学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奖学金分配方案,对奖学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负责奖学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编制,奖学金的资金分配与拨付,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天津市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奖学金的招生审核工作。
第十条 高校应及时公布当年招生奖学金生的有关信息,包括招生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份至5月份,具体时间由高校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表现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由所在高校推荐,可连续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三)护照复印件;
(四)健康证明;
(五)推荐信;
(六)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提出评审建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核定,高校应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并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奖学金生名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教委。
第十三条 市教委对高校预接收的奖学金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提供奖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来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高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由市教委统一安排。未经核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如需调整,应由高校提出申请并报送市教委商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及时对当年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奖学金项目中期评估,对奖学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可通过第三方实施。
第十九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分配额度和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高校也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奖学金项目需要,结合市级财力可能,分年度确定奖学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的预算分配,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逐年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奖学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表示),优先保证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所需资金(以S1表示)。其余部分(以S2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奖学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规模指标、增长指标、校级奖学金指标、突破指标和进位指标五类因素。分配依据为各类因素评分总和(以R表示)。
(一)规模指标因素(以U表示)。包括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和高校外国留学生学历生规模。
(二)增长指标因素(以G表示)。包括高校外国留学生增长人数贡献率、高校外国留学生学历生增长人数贡献率和高校外国留学生年增长率。
(三)校级奖学金指标因素(以Q表示)。指高校设立并支出的校级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金额。
(四)突破指标因素(以B表示)。指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超过设定的人员数量。
(五)进位指标因素(以P表示)。指各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排序,超过上年度排位次序。
某高校(以X表示)可获得的奖学金计算公式如下:
SX=S1X + S2×(RUX+RGX+RQX+RBX+RPX)/∑(RUX+RGX+RQX+RBX+RPX)
第二十三条 各类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数据获取,或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高校申报材料获得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依据相关数据提出各高校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于每年二月底将上年度分配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送交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各高校奖学金分配额度,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需求或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可提前预拨奖学金。待各高校奖学金分配额度审核确定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其中资助本专科及以上层次优秀外国学历生的奖学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是奖学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奖学金要纳入各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学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学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