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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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转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6-0005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财〔2016〕6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行政收费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财〔2016〕6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教委系统各收费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收费申请及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各单位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市教委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递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各收费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改变、办公地址迁移或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时,应及时办理收费信息变更手续,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教委确认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录。

二、加强收费票证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证或专用收费票证。

我市高等院校使用的《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机打票),需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于每年的4月15日-20日,向市教委财务处报送每年的票据使用数量,如因单位自身原因漏报或迟报,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必须全部纳入收费管理系统收缴

各高校必须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收费管理系统("高校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和"统一支付平台")进行收缴,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缴,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各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过程中,可采用银行批量代扣、网银交费、POS机刷卡等方式进行,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四、完善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全市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收费台账,定期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市教委所属的收费单位,要按照市教委有关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

五、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等违法行为,价格、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我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2016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办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单位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下载)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相关单位申请收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函

(二)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和机构编制、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四)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文件或证书;

(五)其它相关资料。

二、严格收费审核

各级价格部门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认真核实拟实施收费单位报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并开具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建立收费单位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说明不予以办理的理由。

三、及时做好收费信息变更工作

各收费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改变、办公地址迁移或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时,应及时履行收费信息变更手续,按照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录。

四、加强收费票证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统一票证或专用收费票证。

相关单位初次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类财政票证和《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应按照要求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并按照收费管理级次向市财政征收局或区县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务院或者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四)同级价格部门开具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复印件。

五、完善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全市收费年度报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严格落实收费报告的各项规定,维护收费监管的严肃性。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定期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对拒绝报告、逾期报送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将以信息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价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公示的督查,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等违法行为,价格、财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和《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2015年津政令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3.收费公示告知书(式样)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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