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财〔2015〕43号
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市财政局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差旅费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与范围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开支标准与范围规定。差旅住宿费按照本通知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其他项目开支标准与范围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执行。各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不得超上限、超范围安排差旅费开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问责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对差旅费的预算及规模控制、审批、报销等环节严格把关。对按规定需要报告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据实报告相关执行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违反差旅费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