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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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5-002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2015〕53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2015〕5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为做好章程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章程制定的重要意义

章程是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开展章程建设工作,有利于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建立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理顺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凝练学校办学特色。学校章程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

二、章程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依照暂行办法,结合各区县、各学校实际,制订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局领导牵头的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章程核准委员会;各学校应成立由校长牵头的章程起草小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章程制定工作。

(二)明确时限要求。学校章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全市学校完成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

(三)加强学习培训。章程建设专业性较强,章程制定以及核准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学校做好章程起草工作,将章程建设与学法用法、推进依法治教结合起来,提高各部门和人员的法治水平。

(四)严格核准标准。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把章程核准关,重点审核章程制定程序是否规范,内容与法律法规是否冲突,要素是否齐全,用语是否准确、简洁、规范等。

章程建设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2015年12月25日

 





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天津市中小学校章程建设,促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及核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学校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学的依据。

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中小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以深化改革、增强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体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条文内容应当含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等。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方向、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四)学校的校徽、校歌、校训等;

(五)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及监督、评价机制;

(七)教师聘任、考核的基本原则,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维护与救济;

(八)学生管理、评价的原则,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维护与救济;

(九)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十)学校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制度;

(十一)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归属以及施行日期;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学校财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五)教学合作事宜;

(六)党务及校务公开;

(七)干部及教师的聘任、考核;

(八)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事项;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明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九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党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程序。

第十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相关专家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十二条  起草章程,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充分论证。

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应征求举办者的意见。

第十四条  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起草组织应当对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后,章程起草组织应将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以及对审议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理由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章程草案经过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核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县教育局所属的中小学的章程由区县教育局核准;市教委所属的中小学的章程由市教委核准;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的章程,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就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学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评议。涉及对核准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反馈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的;

(三)制定程序、章程内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章程核准小组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未采纳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经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章程,提交章程核准机关的局长(委主任)办公会核准。

核准通过的,由核准机关向学校签发《章程核准书》。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学校章程的正式文本,中小学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修订案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受理关于违反学校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范围内,学校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办学、管理等行为应当予以认可;对学校履行章程的情况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学校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而自行实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的中小学,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备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要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经核准机关核准。

民办中小学及区县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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