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5〕5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经市教委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重大政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市教委重大政策事项,是指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与教育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
1.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3.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拟定和教育招生考试政策的重大调整;
4.学校布局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优化;
5.加强立德树人工作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6.学生资助政策和创业就业政策的拟定;
7.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
8.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与体制方面的重大事项,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事项;
9.教育国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民族教育管理和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12.市教委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市教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市教委机关处级职务干部的任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的干部人选;
3.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
2.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
4.涉及本市教育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中央在津投资的重大项目;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7.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市教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市教委年度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支出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2.市教委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4.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资产;
5.市教委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跨主管部门或跨级次国有资产的物产调拨(划拨);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7.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教委内部管理需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教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物资采购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资产处置,市教委机关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市教委各处(室)及委领导均可依照前款的规定,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并确定承办处(室)。需由多处(室)承办的,确定牵头承办处(室)。
第十条 承办处(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调研、论证,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对涉及多处(室)承办的事项,牵头承办处(室)须征求相关处(室)及其分管委领导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座谈、举行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对于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委机关党委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教委法制部门应对决策方案(不包括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委办公室报请委主任后安排审议。干部任免事项由党组办负责。
第十四条 委办公室、党组办、法制办应形成年度"三重一大"事项审议计划,特殊事项也可按照前款的要求,单独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对列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承办处(室)应提交以下资料:
1.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2.需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3.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意见;
4.须公开征求意见的,提交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5.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规定的,应提交有关资料;
6.合法性审查意见;
7.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同时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委领导,确保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阅读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
2.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3.参会的其他委领导发表意见,未到会的应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
4.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党组任免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由委领导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 党组、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党组、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工作人员违反《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党组决策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属普通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