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办〔2015〕113号
市教委关于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切实发挥心理辅导室在提高全体学生心理素质,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办公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结合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建设等级标准
(一)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中各项要求是对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凡达到《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要求的学校心理辅导室,均为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辅导室。
(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是对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向示范性心理辅导中心发展的建设要求,凡达到《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求的学校心理辅导中心,均为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二、加强学校心理辅导室、心理示范中心建设
(一)各中小学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要求,因地制宜地建立心理辅导室,要保证基本设置要求,满足学校对有需求学生开展心理辅导的要求,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并逐步加以丰富、完善和提高。
(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拓展心理辅导室功能区域和相关配置,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建设心理辅导中心,发挥心理辅导中心面向全体学生服务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三)强化人员落实。各校心理辅导室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示范中心中学至少配备3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小学至少配备2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中一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专职教师。并逐步增加心理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配比。
(四)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室和心理示范中心的功能,每天定时向学生开放,按照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辅导活动,创建活动品牌,做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定期对学生心理进行调查分析,为科学、有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
附件: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