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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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的规定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5-001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办〔2015〕68号
主    题 :
教育\高等教育;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办〔2015〕68号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的规定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区县结合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印发的《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十六个不得"》,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按文化课成绩分班。义务教育学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按照文化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统管班等。

二、严禁侵占公办教育资源。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落实"五独立"要求,不得以举办所谓"统管班"等方式,将录取的学生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严禁不负责任的招生承诺。在招生录取之前,任何学校不得向考生承诺预先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争抢生源。

四、严禁干扰考生填报志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初中生源学校和教师均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得限制和阻拦考生填报志愿。

五、严禁私自调整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必须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学校的招生规模,随意调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范围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六、严禁不符合政策的招生宣传。在市教委有关文件和招生计划没有下达之前,任何单位不准提前行动,包括不准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在网上公布有关信息,不准接待学生及家长来访咨询等。各类招生学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和我市关于招生工作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进行通报曝光。

市教委监督举报方式:

电    话:(市教委中学处)022-83215109。

(市教委监察室)022-83215068。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邮政编码:300074。



 

2015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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