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5〕2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市教委依据相关规定,特制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教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校舍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管理工作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结合市教委直属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各直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包括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校的校舍属国有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和使用,首先保证自身工作的需要,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改作他用。
第五条 校舍如需要出租出借的,必须是闲置1年以上的,且出租出借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校舍出租出借应当严格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六条 校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市教委另有安排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七条 校舍出租出借后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
出租出借的校舍不得用于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严禁开设酒吧、歌舞厅、发廊、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严禁用作停车场、汽车修理、商品小市场。
第八条 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进行风险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学校利用校舍出租、出借的,应出租出借给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不得出租出借给个人使用。房屋出租、出借后用于办学的,各学校要出具房屋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的鉴定报告或依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校舍出租出借,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学校申请出租出借校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学校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材料,具体指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证、房屋保管自修责任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以及校舍的坐落地点(电子版平面示意图)、面积、规划用途、安全查勘材料等;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的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情况介绍、拟出租出借校舍的使用意图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七)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教委委托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校管中心")对各学校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出租出借面积50m2以下的经市教委后勤处报市教委分管主任审议,出租出借面积50m2及以上的须经市教委后勤处提交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上述材料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学校方可与承租或借用方签订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合同,并报市校管中心备案。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四条 各学校出租出借的校舍期限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如需调整年限,需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校舍出租出借到期后如需续约,须在合同到期前90天,到市校管中心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出租出借期内,遇有教育需要、学位不足、政府占地拆迁改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学校应立即停租停借,解除合同,保证校舍收回。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 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六条 各学校出租出借校舍,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且不低于周边地区同类建筑出租的价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租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属于单位自行管理的,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该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校舍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要如实反映校舍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安排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出租出借校舍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承租或借用方正确合法使用出租出借的校舍,保证土地原貌无损坏性变化,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检查情况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对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违反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的,各学校应立即制止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针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市教委将责令其立即改正;问题严重的,将依法停止其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的学校,市教委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此前一切有校舍出租出借的学校,应依本办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属于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经营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等,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直属非教学类教育机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场地等的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申请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