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5〕24号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高等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我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改革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成立由王璟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高教处、学位办、高职高专处、科技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高校要尽快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职责明确、分工清晰、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6月2日前,将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报送市教委。
三、完善保障措施。我市要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纳入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予以支持;将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成果纳入市级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将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立项计划;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创业教育优秀成果列入优秀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参评范围。我市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形成国家、省市、学校三级实施体系;要办好以学科专业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大学生创新竞赛活动;要发挥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平台作用;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四、强化督导落实。我市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列入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高校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教委。
联系人:刘冰 电话:83215286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201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