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2015〕12号
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16部门制定了《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农委 市水务局 市审计局
市统计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地震局
市气象局
2015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政府落实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学校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二、覆盖范围
我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和幼儿园。
三、主要内容
1.健全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落实本地区学校校舍的安全排查和鉴定工作,对学校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技工学校由办学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市建委、国土房管局对安全排查和鉴定工作要给予工作支持和业务指导,要求有关专业机构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学校须按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市公安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等各部门要将校舍安全纳入本系统应急预案,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县政府要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危险房屋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技工学校办学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房管局及时查封、严禁使用,安全监管局配合做好查封危险房屋工作。
3.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学校校舍安全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对本地区学校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定期发布学校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市教委、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公安局、农委等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市学校校舍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汇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及时向各区县进行通报。
4.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并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学校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5.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学校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和项目学校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市建委、水务局、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6.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市教委、发展改革委、农委、建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健全资金投入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将保障学校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使用好本区县自有资金,以及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工作,并向基础薄弱的地区和学校倾斜。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学校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各区县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校舍鉴定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学校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学校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4.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市教委、人力社保局要组织推动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天津市学校校舍代码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做好具体落实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责任到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采集数据、定期核实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5.加强监督检查。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市级各职能部门定期巡查,区县政府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学校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6.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区县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