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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关于印发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申报财政专项评估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5-0003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办〔2015〕2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办〔2015〕2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申报财政专项评估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管理,保证校舍维修财政专项申报工作的科学严谨,现将《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申报财政专项评估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申报财政专项评估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直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舍维修的科学管理,保证校舍维修财政专项申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学校应充分合理利用学校公用经费中房屋修缮费及按相关规定在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房屋修缮的费用(以下简称"学校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校舍维修工作。

(二)学校应在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校舍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对有关校舍进行鉴定检测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校舍维修计划,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且学校经费难以负担的校舍维修项目,学校应在本年度6月底之前向天津市校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校管中心")申报下一年度的财政专项。学校在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交学校近三年(含本年)校舍维修备案表。

2.有关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的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学校教代会会议纪要。

3.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的情况说明。

4.学校对相关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的材料;对需要进行鉴定、检测、设计的相关校舍,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设计后,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5.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校舍维修的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和必要的图纸资料等。

二、评估论证

对于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财政专项项目,市校管中心将从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校舍维修项目由市校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

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由市校管中心建筑、结构、设备、工程造价等方面专技人员和外聘工程技术类专家组成。

专家组按下列步骤对校舍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向学校提出评估和修改意见。

(一)申报说明

1.学校将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有关材料提供给专家组。

2.学校对有关校舍的基本情况、损坏程度和维修的必要性、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进行说明。

(二)现场查勘

1.专家组查看相关校舍图纸、技术资料。

2.专家组进行现场巡视,查勘校舍的损坏情况。

3.专家组对校舍的损坏程度和可维修性进行评定。

(三)评估论证

1.专家组对学校提出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经济效益等是否可行进行评估。

2.专家组结合实际情况,若现有方案可行,则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若现有方案不可行,则提出其他建设性的方案。

3.专家组成员分别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并填入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评估论证表(详见附件)。

三、修改完善

(一)市校管中心对专家组成员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反馈给学校,学校根据评估论证意见对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学校教代会)研究通过后,报送市校管中心。

(二)市校管中心对学校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校舍维修财政专项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市有关部门。


附件: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项目评估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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