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市教委《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津教委〔2016〕32号)精神,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实施定期注册的学校范围并下发工作通知,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教师开展定期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