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我市于2019年1月4日印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该文件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升学生资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等六部门印发《天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津教规范〔2025〕1号 ),并于2025年6月6日起实施,确保了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依据,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