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7)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