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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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25X/2023-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教政〔2022〕18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市教委各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学办学活力,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市教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发我市中小学办学活力,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加强党对中小学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解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突出问题,落实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持续释放和激发中小学的生机与活力,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推进我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

1.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学校享有副校长聘任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在市教委直属学校和各区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进行试点。研究实施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制,科学合理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工作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2.自主设置中小学内设机构。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

3.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化发展。把培养好、选配好校长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和激发办学活力的关键因素。研究制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意见,探索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严格落实校长任职条件和专业标准,规范校长选任程序,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党组织在校长选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津门杰出校长”等市、区两级培养项目加大中小学校长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名校长宣传推介,为教育家型校长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

4.积极推动科学设置岗位。鼓励各区按照学科分类制定区域标准教学工作量,作为设置岗位和指导教师区内流动竞聘的重要参考。鼓励各中小学在确保完成学校教学任务总量的基础上,在本区标准的适度范围内结合学校情况具体调整各岗位标准教学工作量,并制定涵盖基层党务、班主任工作、课后服务、教研组织等校内综合服务在内的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作为学校岗位聘用、考核奖惩、绩效分配的依据。各区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3%—5%的标准,增加农村、偏远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的高、中级岗位。引导教师到乡村学校稳定从教。

5.行岗位聘用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教师工作的过程评价和年度、聘期考核。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能完成标准工作量的教师,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要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学校岗位聘用方案规定予以低聘或转岗聘用。不同意低聘、转岗聘用或虽低聘、转岗聘用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规范中小学编外人员使用,由各区统一招聘、统一确定薪酬标准,严控总量和岗位范围,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

6.扩大中小学教师招聘自主权。学校依据师资队伍结构和教育教学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量及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提出教师招聘需求和有关条件。各区要推动学校全程参与笔试、面试、考察和拟聘人员确定等招聘工作各环节。对具备条件的学校,可放权由其自主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并按要求备案。对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称要求的公开招聘高层次岗位,可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简化选拔程序。要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缓解教师招聘男女比例失衡问题。对音体美教师等技能型岗位,探索采用先“技能素质测试”“模拟讲课”再笔试的方式招聘。

7.深入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完善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和荣誉表彰激励体系。中、初级职称由具备条件的学校依据标准自主评聘,高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推荐报各区或市级评委会评审。选取试点学校下放副高级评审权。积极开展优秀教师、教育教学能手、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学团队等评选活动。强化专业发展激励,鼓励和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教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对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工作量饱满至退休且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尤其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加大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力度,促进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8.完善学校绩效分配办法。进一步完善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激发学校办学积极性,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在考评绩效奖励分配时予以倾斜。学校新增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各学校要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断优化学校内部绩效分配方案,加强绩效考核,加大差异化分配力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向一线教师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强化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班主任在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基础上,将其班主任工作按学校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其教学课时,对于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班主任,在奖励绩效范围内发放超课时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高市教委直属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津贴和超课时津贴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参照适当调整。从2023年开始,对参与结对帮扶环中心城区、远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市教委直属学校,以及与环中心城区、远城区和滨海新区结成区域发展共同体的中心城区学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标准及教学行政历测算,根据派出干部教师人数,增加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奖励帮扶支教的干部教师。所需资金由接受帮扶区财政承担。

9.完善教师“区管校聘”实施办法。区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总额管理,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会同区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按照我市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保证区域内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健全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机制,强化激励措施,加强过程管理,引导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农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或新建学校交流轮岗。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办学,完善联合教研制度,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带动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二)落实经费使用自主权

10.落实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自主提出年度预算总额建议。对于学校自主执行已批复的预算,严禁额外设置审批程序,保障学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11.扩大中小学经费使用自主权。结合国家政策和我市财力情况,适时调整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满足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费增长主要用于提升办学能力和办学特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由学校自主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教育教学事业。

(三)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自主权

12.鼓励学校特色办学。支持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在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遵循学科教学基本要求基础上,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课程体系,自主制定教学计划、运用教学方式、组织研训活动、实施教学评价,统筹实施跨学科综合性主题教学,开展项目化学习。充分发挥教师课堂教学改革主体作用,鼓励教师大胆创新,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新模式。尊重和保障学生在学习中自主进行选择、参与、表达、思考和实践。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创建学校党建工作品牌,在师生中深入开展“一训三风”征集提炼、培育弘扬活动,以科学正确的办学理念,凝聚广大师生的价值追求和共同愿景。

13.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落实《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和关于规范中小学“进校园”活动的若干举措要求,按照“重质量、轻数量,重效果、轻形式”的原则,严格规范各类“进校园”专题教育活动。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杜绝一事多查。严禁随意从中小学校抽调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落实《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严肃校规校纪,依法保障学校和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学校结合实际,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14.拓展中小学办学社会资源。各区、各学校要借助各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和“实践课堂”资源,与高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等各类教育基地密切合作,用好天津市大中小学实践育人一体化精品线路,丰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体验内容。各区结合实际对区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改造完善,认定不少于50个区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各学校就地取材,因校制宜,至少建设2个校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通过政府投入、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正常开展。推动少年儿童优秀文化产品繁荣健康发展,积极组织时代楷模、名师大家等定期进校园开展教育活动,丰富少年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15.健全办学管理机制。各部门依法依规明确对学校的管理事项,教育督导机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分类管理,实施精准定向赋权,构建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党组织要加强政治把关。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各类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完善家校协同育人机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和学校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主动为中小学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条件支持,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学校基础设施、经费投入、教职工配备等教育教学基本需求。把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作为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履职,加强统筹,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考核督导,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坚持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新,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有关改革任务,最大限度激发我市中小学办学活力。教育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推动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标足额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管理办法,落实经费保障政策。人社部门要完善教师人事制度,落实教师待遇相关政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改革任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有关改革举措的宣传解读,密切家校沟通,广泛凝聚共识。增强广大校长、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激发其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认真落实减轻学校和教师负担的有关规定,依规依法处置涉校涉生纠纷,切实保障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努力使每一所学校办学活力显著增强,为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育人质量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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