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教委规范〔2017〕7号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全国及我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一二课堂融合发展,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大学生成长成才全过程,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我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要求,结合《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4〕69号)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决定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为加强基地管理,提高基地建设的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是高等学校为加强学生实践育人工作,联合机关企业、科研机构、基层社区、事业单位、爱国主义基地等共同设立的学生实践锻炼机构。开展实践育人示范基地评选的主要宗旨是:加强实践育人载体建设,推进实践育人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课内外一体化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养成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和资源保障。
第三条 高校要在实践育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中发挥中枢贯通作用,挖掘政府、企业、社区等多方资源,共建一批功能多样、各具特色的实践基地,包括根据思政课实践教学要求建设的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合作共享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基地;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的志愿服务基地、学工基地、学农基地、学军基地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由我市普通高等院校申报,要明确合作的实践单位(机关企业、科研机构、基层社区、事业单位、爱国主义基地等),并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实践育人机制完善。申报高校与实践单位签署了实践基地共建协议,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学生定期前往实践基地开展活动的组织机制、记录机制和考核机制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责任制度。
2.实践课程规范科学。实践基地坚持严谨治学的原则,按照课程化模式设计实践活动,在实践项目设计、组织管理、集体备课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与实践,深入推进实践教育的导师库建设和课程建设,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实践教育课程,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授课讲义、多媒体课件、现场教案等教学材料。
3.实践育人效果突出。实践基地能够不断创新实践教育载体和方式,积极运用新媒体开展教育,年均接待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次,形成了1-2项形式新颖、覆盖面广、教育效果好的实践育人品牌活动,学生满意度高。建立了实践成果分享交流机制,组建学生实践成果宣讲队,编印学生社会调研报告集。
第五条 每所高校可以申报1-2家实践基地,但同一个实践单位不能通过多所高校重复申报,只能选择1所高校合作申报。
第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市教委统一下发评选通知,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推荐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批准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名单。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七条 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专项经费,每个基地资助5万元,资助周期为1年。资助经费重点投向基地课程建设、活动建设、软硬件设施保障等。
第八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示范基地专项经费要严格落实天津市和市教委的财务管理政策,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督查重点主要包括实践机制创新情况、实践课程建设情况、实践基地活动开展情况等。督查不合格的,酌情采取减少资助、限期整改、乃至撤销基地称号等措施。
第十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摘牌并进行通报:
1.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不能履行基地职责,阶段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明显成效;
3.经费使用违反财政规定;
4.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基地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后面简称"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是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联合设立的大学生实践育人协同机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高校的知识优势和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打造社区帮扶、志愿服务、技能训练、科技下乡、就业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育协同体系,推进实践育人工作规范化组织、制度化运行、常态化发展,构建协同推进实践教育的强大合力,确保各类学生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促进学生在体验中做到知行合一,在实践中感悟国情社情,更好地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申报评定
第三条 申报共同体需要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申报学校应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重视大学生实践育人工作,积极建立和完善思想教育实践学分机制,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制度保障,开展了广泛而丰富的实践育人活动,在实践育人和体验式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进行了深度探索,形成了一定理论与实践成果。
2.申报学校已与某一区级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签署了合作共建协议,双方联合申报市级实践育人共同体。合作的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积极的合作意愿,能够充分发挥所辖机关社区、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资源优势,为学校提供充足的实践岗位和锻炼平台。
3.申报学校成立了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学工、教务、团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并在日常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为共同体的运行提供良好保障。
第四条 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市教委统一下发评选通知,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高校,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答辩评审等,根据评审专家确定拟批准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学校。
第三章 资助措施
第五条 市教委设立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项目专项经费,每个共同体资助60万元,建设周期为2年。各获批高校要按照不低于市教委投资1:1的标准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共同体建设。经费重点用于实践育人机制建设、实践育人活动开展、实践育人宣传与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等。
第六条 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专项经费要严格落实天津市和市教委的财务管理政策,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七条 获批的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的高校在建设周期内要完成以下任务:
1.打造定点化、常态化的校地实践服务体系。探索"一班一街村、一班一品牌"的实践模式,建立班级(社团)和共建单位的街道农村、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建立"一对一"的定点实践机制,每个班级(社团)学生在学期间连续定点服务,接续传递,形成固定化、长效化、可持续的实践服务机制。每个班级(社团)要明确至少1名教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现场参与和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实践要围绕社区帮扶、企业实训、志愿服务、红色传承等主题,深入推进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诚信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养成。有条件的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学生开展植树造林、生态保护等具体活动。
2.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实践育人工作机制。制定覆盖全体学生的实践教育制度体系,落实思想教育实践学分制度,加强实践过程管理、日常考核和结果运用,引导学生在学期间逐步完成"三个一"的实践任务:一是进行1次深度社会调查,形成高质量调查报告。二是开展1次服务周期不低于15天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三是参加1次不低于1个月的政企或社区实岗挂职,增强社会阅历。深化学校与地方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融合,共建单位能够为每名学生提供至少1个实践岗位,为实践活动开展提供坚实保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新媒体构建实践时长的认定、记录、查询机制。建立优秀实践单位、实践团体和个人、优秀实践指导教师等评选表彰制度,积极选树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中涌现的典型人物。
3.建设服务全市高校的实践工作平台。每个获批的共同体要根据市教育两委要求,承担至少1项全市大学生的实践品牌活动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每年要举办至少1次全市性实践育人研讨会或培训,深入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广泛挖掘和整理我市或其他省市高校的典型经验和突出做法,各高校提供借鉴参考。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评估机制。申报单位要在《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申报书》中明确建设目标、具体任务、年度计划、总体预算等。项目获得批准后,要根据专家反馈意见修订《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申报书》,并报市教委备案,确定后的建设计划不得再进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须报市教育两委批准。
第九条 实践育人共同体实行动态管理,市教委定期对学校实践育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考核不合格的,酌情采取减少资助、限期整改、乃至撤销项目等措施。
第十条 加强验收管理。获批高校要通过2年建设,高质量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和学校自身申报的建设任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共同体进行结项验收。验收优秀的可按照一定标准持续提供建设经费,延续发挥学校在全市高校实践育人工作中的协调组织和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全市各高校实践育人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一条 共同体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1.擅自以天津市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名义对外组织与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不能按照建设任务要求履行职责,阶段性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明显成效;
3.经费使用违反财政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