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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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教委关于转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25/2016-0016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教委财〔2016〕26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教委财〔2016〕26号


     

  

市教委关于转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复,并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现将此文件转发你单位,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的要求执行,并及时办理收费信息变更手续。



 

2016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调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组织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笔试费每人每科65元,面试费每人260元。

二、2016年1月之前,已取得天津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或单科合格成绩,且成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在过渡期内(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参加本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省考),考试费标准仍按照每人每科30元执行,过渡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教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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