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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9-04


         
            
        
      津教规范〔2019〕19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深入贯彻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我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要求,根据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日
       
      (联系人:督政处 尚玉全;联系电话:8321515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和取得合法资质的民办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二条 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综合因素,按每所幼儿园1至2人,每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第三条 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幼儿园责任督学公示牌并与中小学责任督学公示牌保持一致,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园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由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结合幼儿园督导工作实际,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五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幼儿园整改。
      (四)完成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并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责任督学督导事项:
      (一)依法办园、园务管理与园务公开情况。
      (二)招生、收费情况。
      (三)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情况。
      (四)师德师风情况。
      (五)幼儿园卫生与安全情况。
      (六)一日生活各环节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条 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实施日常管理:
      (一)向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二)对责任督学定期开展培训,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履职培训。
      (三)责任督学应定期交流,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定期汇编责任督学典型案例集,对优秀责任督学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二)责任督学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三)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观摩教育活动、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园所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四)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报告情况,并督促幼儿园整改落实。
      (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监督幼儿园进行突发事件处理。
      (六)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填写督导记录,向幼儿园反馈督导结果,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第九条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有关要求,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区有关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责任督学为在职公务员除外),发放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教育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重视责任督学的意见建议,并将其作为对幼儿园评价、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自觉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落实整改要求。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政府或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每所符合挂牌条件的幼儿园应安排一名督导联络员,协助配合责任督学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如果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对幼儿园责任督学的培训与考核参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2024年9月4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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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8-15


         
            
        
      津教规范〔2019〕18号
           
        
      市教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和天津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妇联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生减负工作,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政府、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等各方责任,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扎实推进育人方式改革,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等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重点工作
      (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开好规定课程。严格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科学合理地确定学习目标,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学科核心素养,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着力培养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等关键能力和核心素养。学校教育本着按需的原则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得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
      3.加强学生作业管理。建立作业总量控制和作业检查制度。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三、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40分钟,小学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60分钟,初中阶段不得超过90分钟,高中阶段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科学合理布置作业,切实减少机械记忆作业,不得布置重复操练性和惩罚性作业,作业难度水平不得超过课程标准的要求,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的能力合理布置课外实践性、探究体验性作业以及分层弹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4.建立科学评价方式。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次数。小学一至三年级不得举行统一考试,四至六年级每学期可举行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统一考试。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命题要符合素质教育导向。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排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
      5.继续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在实施中小学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的基础上,坚持"面向全体、家长自愿;学校主渠道、免收学生费用"的原则,全面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合理设定服务内容,安排有托管需要的学生在校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体育、艺术、科学普及等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6.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时每天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时间。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确保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阶段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落实中小学校每天两个大课间活动,小学阶段两节课之间课间休息应不少于15分钟。教育学生坐立行读写姿势正确,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规范学生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加强劳动生活技能教育,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科学探索,进行志愿公益服务。
      (二)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1.依规登记经营。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
      2.规范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展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
      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培训活动,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教学""提前教学",杜绝"刷题"、机械训练、强化应试等不良培训行为。开展培训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授课。
      3.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三)落实家庭教育监护责任
      1.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家长要正确认识孩子成长规律,尊重孩子个体差异和天性,保护孩子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目标。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培训,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或请家教给孩子增加过重课外负担,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家庭交流互动,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培育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做到有效陪伴。
      2.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安排孩子每天进行户外锻炼,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体育活动,培养1-2项体育运动爱好,引导孩子从小养成良好锻炼习惯。经常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和心理健康,并及时与学校和老师沟通,采取措施有效疏导。有意识安排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教育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里的事情帮着做。引导孩子健康生活,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上健康网站,不沉迷网络游戏,不用手机刷屏,不长时间看电视,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
      3.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信、学校公众号等渠道,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多报道"减负增效"典型事迹和科学育儿典型经验。加强家校联系,健全家委会,完善家访制度,让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给予更多信任和理解。
      (四)不断深化评价改革
      1.深化考试招生改革。持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全面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实施办法。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招生。强化高考育人导向,积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和高考命题要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高校人才选拔要求为依据,促进"教、学、评"相一致。创新试题形式,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探究性试题,加强情境设计,杜绝偏题怪题,注重紧密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克服命题结构固化和学生机械刷题的倾向,引导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常态化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常态化地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状况进行观察、记录、分析,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
      3.大力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要依据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国家课程标准等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导向,把学生的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学业负担状况等方面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内容,着力构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五)强化政府管理监督
      1.落实各部门责任。严禁各类新闻媒体炒作考试成绩排名和升学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中高考状元。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和社会转变观念,努力破除"抢跑文化""超前教育""剧场效应"等功利现象,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妇联组织要做好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做好学生减负有关工作。
      严格活动竞赛管理。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面向中小学生活动竞赛的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对"山寨社团""离岸社团"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国际""全球""大中华"等赛事,坚决予以查处。
      规范培训机构监管。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监管,加大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支持做好课后服务。对课后服务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包括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解决在正常教学任务以外增加教师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问题。
      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社会反映情况渠道,引导广大学生家长共同监督减负工作,建立减负工作"零容忍"制度,对造成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的行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要高度重视减负工作,正确认识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组织、家长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建立市、区两级统筹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二)抓好贯彻实施。各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减负三十条"和本实施方案,并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详细减负工作方案,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市教委。各区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完成贯彻落实减负工作情况报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教委。
      (三)强化督导检查。将各区减负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重点工作,通过自查、跨区交叉检查、随机抽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对各区减负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严禁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情况与考核、绩效和奖励挂钩。严格落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的相关规定,发现问题,要严肃问责、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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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08-13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高企业开办审批效率,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压缩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
      第二十四条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七条
      本市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依法创办企业。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缩减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时间,降低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费用,为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
      第三十六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推动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按年度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第四十条 本市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本市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依法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第四十六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破产工作,提高企业破产相关事项办理效率。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条 本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十一条
      本市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五十二条
      本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五十三条
      本市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尊重和鼓励创新、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四条
      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智能化建设,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清洁、美丽的居住环境。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五十九条
      本市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产业体系,完善会展管理机制,加大国际会展的引进培育力度,提高举办国际会展的服务承载能力。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和创新交流机制,支持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项目。
      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人文交流具体项目运作。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
      第六十五条
      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政务服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监管,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联合奖惩措施目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联合奖惩目录内容,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第六十七条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三)违反规定限制企业自由迁移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涉企保证金的;
      (七)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
      (八)违反规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
      (十一)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的;
      (十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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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7-19


      津教政办〔2019〕149号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驻津高校:
      按照《市教委关于举办2019年天津市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相关事宜的通知》(津教政办〔2019〕35号)精神,2019年上半年我市组织开展了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天津赛区竞赛、第十二届天津市大学生工业与艺术设计竞赛、2019年天津市大学生信息安全网络攻防大赛、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生数学竞赛、第九届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物理竞赛、第五届天津市大学生化学竞赛六项赛事。目前,各项竞赛的评审工作已顺利完成。现将竞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请见电子版附件)。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科竞赛对于培养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促进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作用,继续创造条件,激励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鼓励教师指导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以大学生学科竞赛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天津赛区竞赛获奖名单
      2.第十二届天津市大学生工业与艺术设计竞赛获奖名单
      3.2019年天津市大学生信息安全网络攻防大赛获奖名单
      4. 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生数学竞赛获奖名单
      5.第九届天津市普通高校大学物理竞赛获奖名单
      6.第五届天津市大学生化学竞赛获奖名单
      2019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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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2019-07-19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教育设施
      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报审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请示》(津教请〔2019〕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范围为全市域,规划期限为2018至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2年,远期至2035年。
      三、要紧紧把握“一基地三区”定位要求,不断优化全市教育设施空间布局,提升办学条件,合理预留教育发展空间,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到2035年,规划全市基础教育学位达到约279万个,满足全市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重点在滨海新区、宁河京津合作示范区、武清区西北部等地区预留高等教育办学空间,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多个高等教育聚集区;优化职业院校布局,形成“一园”(海河教育园区)、“两区”(中心城区职业教育聚集区和滨海新区职业教育聚集区)、“多点”(依托多个辅城规划建设的职业教育设施)的职业教育空间布局总体结构;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其他类型教育设施布局。
      四、《规划》是指导全市教育设施建设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你委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规划》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制定教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确保教育设施建设项目落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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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7-15


         
            
        
      津教政〔2019〕12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精神,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
       
      (联系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杨萌
      联系电话:022-83215132;
      天津市财政局 王悦
      联系电话:022-2330375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鼓励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我市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补助项目),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经各区(含海河教育园区,下同)教育部门认定,符合《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津教规范〔2019〕10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并于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项资金是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加强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教委根据各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指导各区教育局加强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考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补助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局主要负责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认定工作;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落实补助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补助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完成总体绩效考评;指导并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依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补助项目的跟踪考核与总体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补助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使用好专项资金,并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项目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各区教育局在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认定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本项目并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表》(参见附表1)。
      第八条 享受生均经费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生均经费补助等政府扶持资金;
      (二)使用保教费、举办者投入等资金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各区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填写《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园所汇总表》(参见附表2)和《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参见附表3),报送市教委。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市教委依据各区教育局上报的认定结果和实际在园幼儿数,确定安排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范围。2019年按照6月份经各区教育局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一次性下达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分别按照4月1日和10月1日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在园幼儿数核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相关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按认定的等级实行分级补助,根据幼儿园实际在园幼儿数,对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四级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4400元、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生均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生均经费补助所需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资金和本区负担专项资金共同拨付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收到市、区两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有关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要加快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生均经费补助用于维持幼儿园运转和提高发展水平所需基本支出,包括用于提高教职工收入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公用经费支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参照本区同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工资收入,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教职工待遇和缴存基数随入职年限逐年上调。教职工待遇提高部分所需经费,可从生均经费补助中逐步解决。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保费;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幼儿园教职工准入与管理,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入职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不得违规入职。完善教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探索提升教职工队伍管理效率和水平,保持教职工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本区公办园的,不得用生均经费补助继续提高待遇。
      第十七条 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将生均经费补助资金设立专账核算,鼓励日常各项资金业务逐步实现"非现金"结算,设立资产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等不同资金来源购置的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明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补助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抓好项目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资金拨付后,各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应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项目申报表》中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内容组织落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分析通报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应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专项资金涉及的相关票据、合同(协议)、实物等进行抽检,按季度统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分季度对各区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区财政、教育部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诚信机制,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套取专项资金或未将专项资金用于幼儿园运转和发展等行为,市财政局、市教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幼儿园享受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7〕28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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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三级监控系统建设(区级及园级部分)技术规范标准的通知

    2019-07-12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
      三级监控系统建设(区级及园级部分)
      技术规范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落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三级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规范〔2019〕16号)精神,市教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幼儿园三级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和市教委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三级监控系统建设(区级及园级部分)技术规范标准》,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9年7月5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起废止。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网信处  刘勇;联系电话:8321515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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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9-07-11


         
            
        
      津教政办〔2019〕138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春季高考生源情况,安排2019年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5758人(全部为高职);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14431人,其中本科1000人、高职13431人。另外,将五年制高职转段计划、"3+2"高职转段计划、"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简称"系统化培养")高职转段计划一并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包含招收高中毕业生和招收中职毕业生)以及五年制高职转段计划、"3+2"高职转段计划、系统化培养高职转段计划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各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继续安排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以及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相关本科专业试点招收中职毕业生。
      三、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专业培养条件,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附件:1.2019年天津市属高校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2019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计划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发展规划处 王锐;联系电话:832151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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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9-07-11


         
            
        
      津教政办〔2019〕139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初中毕业生实际情况,2019年我市共安排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1100人,招收本市生源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的管理范畴。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请各校加强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9年天津市五年制高职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发展规划处 王锐;联系电话:832151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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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9-07-05


         
            
        
      津教政办〔2019〕122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学,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工作部署,结合中考报名情况,安排2019年我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50205人。现将分学校招生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公办学校计划45956人,民办学校计划3520人,艺体类计划729人。
      二、安排本市生源特长生招生计划1047人,其中艺术特长生计划473人,体育特长生计划520人,科技特长生计划54人。各学校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计划数已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内。
      请相关单位、学校严格执行上述招生计划,认真做好2019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附件:1. 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体类分学校招生计划
       3.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术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4.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体育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5.2019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科技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2019年7月1日
       
      (联系人:发展规划处 王锐;联系电话:8321511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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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9-07-05


         
            
        
      津教政办〔2019〕123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工作部署,结合中考报名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现将2019年我市普通中专及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安排情况
      安排普通中专及职业高中学校本市生源招生计划22304人,其中包含初中及以下生源普通类、艺体类招生计划12846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7328人,"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1580人,高中生源招生计划550人。
      普通中专及职业高中学校跨省招生计划参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42号)执行。
      二、招生计划执行要求
      1.普通类初中生源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学校应在师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行政用房等办学条件满足的条件下,积极落实招生计划。
      2.高中生源招生计划和艺体类学校招生计划按校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生源地或专业间的计划数。
      3."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和"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实行分专业总量控制,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在专业间不得互相调剂;各专业的分省计划,经调出和调入地计划或招生部门同意,学校可在省际调剂。
      4."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生源地的计划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中实施招生。"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及后续管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高校要及时掌握与其合作中职学校的招生情况,适时提供招生指导和帮助。有关中职学校应及时向合作的高校通报招生情况。
      5.各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录取注册。
       
      附件:1.2019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本市初中及以下生源招生计划(普通类、艺体类)
       2.2019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
       3.2019年天津市"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
       4.2019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高中阶段生源招生计划
       
       
      2019年7月1日
       
      (联系人:发展规划处 王锐;联系电话:8321511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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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6-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4日        
         
      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对于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规范本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成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与规范监管攻坚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认真履行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普惠性学前教育,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补齐学前教育资源民生短板,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学前教育事业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健全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以及《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和本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本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对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幼儿园建成后必须无偿交付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无偿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对建成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查、回收,并移交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后,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责任分工
      (一)成立天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教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形成市、区两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是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区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负责做好摸底排查和全面治理整改工作。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规划等前期工作流程,建立联审联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前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等前期各个环节工作;要根据国家和本市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的监管落实。
      (四)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由各区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指导推动,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移交工作。
      (六)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由区相关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前做好接收和开办准备工作,做到无缝衔接。
      (八)在排查治理整改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
      四、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
      1.各区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2.各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3.各区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并梳理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向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治理整改
      以区为单位,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对照台账逐一进行整改。
      1.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2.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
      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对各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检查,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进行通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责作用,条块结合,认真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同时,各区要把握工作重点、细化任务分解,务求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统筹推进,合力治理。各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治理整改工作,进一步增加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
      (三)配强队伍,严明纪律。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参与治理工作,密切合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对治理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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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9-06-04


      津教规范〔2019〕12号
      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现予发布。
      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第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的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公司)"。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
      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
      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
      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
      )幼儿园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事
      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
      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
      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七)幼儿园
      的法定代表人;(八)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
      位,配足配齐教职工。有犯罪
      、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七条 民办
      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
      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园长应专任本园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全职工作。(二)教师应当具有《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任教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四)保健员应当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
      ,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五)
      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
      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六)幼儿园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幼儿园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
      服务许可证》。幼儿园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
      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第十八条 幼儿园选
      址应符合下列原则:(一)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
      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规
      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二
      )不应与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
      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幼儿园建筑物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不
      得使用居民楼作为办园场所。使用非自有园舍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舍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等。(一)活动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
      动用房和综合活动室。幼儿班级活动用房按单元设置的,包括活动室、寝
      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同一个班级的活
      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综合
      活动室应能满足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
      阁楼或夹层作寝室。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卫生间应相对独立
      ,内不应设台阶,卫生间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装置。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
      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活动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
      用防滑楼地面。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
      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
      。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幼儿活动用房窗台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二)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幼儿园晨检接待室(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
      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
      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晨检接待室(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门厅、走道、楼梯
      、衣帽储藏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三)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炊
      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
      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禁止违规使用压力罐装燃料。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第二十一条
      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第二十二条 室内
      照明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根据需要配置
      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
      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楼梯、走廊应安
      装应急照明灯。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围墙应安全、美观、通透,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
      。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
      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采用软质地坪。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按照《天津市幼儿园保教设备装备标
      准(试行)》,根据办园规模,按照最低标准执行。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可根据最低标准酌情按比例核算。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
      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其作为办学出资的数额,由民办幼儿园的各方举办者参照评估机
      构的评估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认定。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 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 不超过35人;混龄编班幼儿园的办学规模
      可少于3个班,每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应与其办学许可证上的办学内容相一致。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9日废止。抄送:各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
      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
      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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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9-06-04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我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我们对《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 李慧颖;电话:832153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为落实我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规范和鼓励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发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申请普惠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我市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2.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收费标准在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其中,应参加年检而未检的和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幼儿园,不能参加普惠园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请普惠园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收费备案表复印件(或收费承诺书);
      4.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和其他岗位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时间。每年3月份为普惠园申请时间。2019年申请开始时间为4月份。
      二、认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惠园的审核认定等工作,每年普惠园认定工作应在4月底结束,2019年认定工作应在5月底结束。认定程序如下:
      (一)条件审核:按照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条件审核;
      (二)等级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通过条件审核的民办幼儿园按照等级标准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信息公布: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普惠园名单、地址、等级和收费标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管理
      (一)区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普惠园认定工作。普惠园一经认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须重新进行认定。
      (二)普惠园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对该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停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普惠园有以下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调低其普惠园评定等级、降低财政补助标准;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普惠园资格,取消该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3.管理混乱,保教质量严重下降,与评定等级标准差别较大的;
      4.不遵守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定,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普惠园年检不合格的。
      四、要求
      (一)明确任务要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加强过程管理,认真做好普惠园认定与扶持等相关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正。各区参与普惠园认定的工作人员,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对每一所幼儿园严格审核、认真评定。
      (三)加强动态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园的日常监管工作,将日常监管与年检工作相结合,密切关注普惠园办园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变化,切实规范普惠园安全管理、依法办学、财政资金使用等各项工作。
      (四)畅通反映渠道。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惠园名单、收费、等级等信息的变化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共同监督普惠园的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7日起施行,2024年5月16日废止。2017年9月15日公布的《天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津教委〔2017〕44号)同时废止。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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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2019-05-24


         
            
        
      津教规范〔2019〕15号
           
        
      市教委关于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研究生学术素养,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成才,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规范〔2019〕14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人才培养能力
      1.培养单位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理念,把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统一到人才培养上来,发挥科研育人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和高质量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升科学研究与自主创新水平,构筑创新发展的长期优势。
      2.要坚持用严谨的科学精神塑造人、用先进的文化理念熏陶人、用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人,以知识拓展、能力培养、素质修炼为重点,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学术研究全过程,引导学术学位研究生自觉恪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培养研究生矢志报国的理想追求、敢为人先的科学精神、开拓创新的进取意识和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
      二、充分发挥导师作用
      3.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重视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系统学术训练,积极提供必要条件,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根据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理论基础、学术兴趣和个性特点,提前设定学术研究计划,着重关注学术研究过程,随时掌握研究生的学术训练质量与科研实践进度,有效提升学术训练效率,确保学术研究进度和水平。
      4.要不断加强自身学术水平的再提升,切实提高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加强对研究生学术前沿、科研方法和研究范式的指导,督促学术学位研究生加强基础理论学习,弥补理论知识短板;指导研究生阅读大量高水平专业文献,活跃学术思维;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学术视野;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在实践中激发原始创新能力。
      三、激发学生科研潜力
      5.培养单位要引导学术学位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始终牢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心,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紧密结合在一起,把个人发展与国家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把知识传承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在一起,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新时代的探索者和创新者。
      6.要加强学术训练过程中的方向引导、学术指导、质量督导、心理疏导,不断改善学术条件,优化学术环境,完善学术评价标准,改进学术评价方法,突出人文关怀,搭建多学科交叉协同的学术训练平台,鼓励研究生大胆尝试,勇于探索,正确面对失败,正确对待挫折,在学术训练过程中不断磨练科研意志、提升学术涵养,激发研究生参与学术训练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
      四、健全学术训练体系
      7.培养单位要不断完善学术训练组织管理机制,明确学术训练目的,规范学术训练过程,要建立健全涵盖课程教学、文献阅读、选题开题、科研实践、学术讲座、论文撰写、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的学术训练体系,促使学术学位研究生养成有目标、有计划、重过程、守规范的学术习惯。
      8.要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把课堂教学作为学术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研究生课堂教学革命,采取学术报告、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形式,把更多探究、讨论、互动等环节纳入研究生课堂,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9.要推行和完善研究生助课助教制度,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通过梳理教学重点、承担课堂辅助教学工作、辅导学生学习、参与教学研究与讨论等,融入教学各个环节,更深刻理解教学内容,进一步掌握学科理论知识结构,更好地熟悉学科知识体系,积累教学和学术研究经验。
      10.要高度重视学术实践,切实加强科教融合,依托校内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建立联合科研实践基地,鼓励研究生承担科研助理等岗位,培养研究生集体攻关、联合攻坚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实现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升华。
      11.要多渠道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鼓励学术学位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特别是参与国际前沿学术交流和跨学科、交叉领域的学术交流,通过高水平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了解领域前沿,碰撞学术思想,启发研究思路,激发学术活力,不断攀登科学研究高峰。
      五、设立学生研究课题
      12.导师或导师团队要充分发挥学术资源优势,支持研究生主持或参与高水平科学研究课题,鼓励和指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课题,要求学术学位研究生依托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产出毕业成果等。
      13.培养单位要积极设立面向学术学位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创新研究,引导研究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创新训练,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意识、知识储备、创新精神和学术能力,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
      14.市教委设立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优先支持校级研究生创新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侧重突出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和满足国家重大需求能力;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应将政治方向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突出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
      六、营造良好学术环境
      15.培养单位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和科学研究规律,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建立以原创性、前沿性、贡献度为主的学术评价制度,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打造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良好学术环境。
      16.要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及其导师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师生恪守学术道德准则,遵守学术活动规范,践行学术诚信要求。要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学术氛围和育人环境。
      本意见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2024年5月23日废止。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