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 ·

    市教委转发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6-02-25


         
            
        
      津教委财〔2016〕4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校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部门的有招生录取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中择校生收费和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4项。
      二、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收费项目,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入学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三、涉及取消收费项目的有关单位,需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津财综〔2016〕7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调整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管理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收费的,各级财政和价格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01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津财综〔2016〕7号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我市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
      (一)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公安部门)
      (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部门)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人力社保部门)
      (四)招生录取费(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教育部门)
      (六)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教育部门)
      (七)高中择校生收费(教育部门)
      (八)树木赔偿和补偿费(市容园林部门)
      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项)
      (一)票证工本费,除医疗票据外的其他财政票证收费全部取消。(财政部门)
      (二)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房管部门)
      三、取消和调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招生录取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除医疗票据外的票证工本费等4项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费、论文答辩费收费项目,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入学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五、涉及取消收费项目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和票据缴销手续,并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票据的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收费票据申领和非税征管系统上线相关手续。
      七、各执收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调整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管理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 ·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6-02-18


         
            
        
      津教委财〔2016〕3号
           
        
      市教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是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各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采购项目信息由单位负责公开的,要由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明确指定专人专岗负责统一发布采购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人员;采购项目信息由各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的,要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代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公开项目信息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限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其中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各单位要在3月1日前将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信息(名称、职责),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信息(姓名、部门、岗位、职务、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教委财务处备案。若工作人员调整,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教委财务处:张志勇,联系电话:83215133。
       
      2016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财采〔2015〕9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等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4〕91号)做好监督处罚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四)其他信息。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等信息,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公开媒体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也是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我市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将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将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四、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告期限。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更正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中标、成交公告期限。招标项目还应当公告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不符合项。邀请招标项目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非招标方式项目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6.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终止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8.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9.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前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
      采购人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监督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2.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存在问题和考核结果;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附件: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
       2.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格式
       3.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格式
       4.更正公告格式
       5.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格式
       6.终止公告格式
       7.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前公示格式
       8.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格式
       9.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格式
       10.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格式
      
  • ·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初中学业考试学业考查说明的通知

    2016-02-02


         
            
        
      津教委办〔2016〕1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初中学业考试学业考查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方案》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考试改革,市教委制定了《2016年天津市初中学业考试、学业考查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现将《说明》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学业考试、考查的性质
      学业考试、学业考查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后,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合格性标准考试。考试、考查成绩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日常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坚决纠正挤占学生休息时间、加重课业负担、搞题海战术等违背教学规律的做法。要认真抓好教研活动,做好复习教学安排,引导教师改进复习方法,大力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要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施过程中要面向全体学生,特别应关心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加强对他们的指导,使其在原有基础上学有所得,不断进步。
      三、切实组织好区县级考查
      各区县教育局中教科(教育科)、教研室要密切配合,组织、指导学校全面落实考查工作,提前做好考查的各种物质准备,抓好安全教育和操作管理。各区县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考查。
      四、考试、考查时间安排
      (一)2016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日期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学科学业考试日期:2016年6月18日至6月19日。
      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科学业水平考查日期:2016年5月14日(生物实验考查在2016年4月下旬进行),补考由各区县组织实施。
      (二)2016年天津市区县级初中学业考查日期
      1.综合实践活动。
      (1)信息技术在线考查、电子作品测试、上交电子学习档案袋,建议安排在七年级修业结业后的2016年6月上旬进行。
      (2)研究性学习、劳动与技术教育建议安排在九年级修业结业后的2016年4月底之前进行。
      2.音乐在线考查(纸笔测试)建议安排在九年级修业结业后的2016年4月下旬进行。
      3.美术考查建议安排在九年级修业结业后的2016年4月下旬进行。
      附件:1.2016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
       2.2016年天津市市级初中学业考查说明
       3.2016年天津市区县级初中学业考查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寒假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6-02-01


         
            
        
      津教委办〔2016〕11号
           
        
      市教委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寒假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寒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电〔2015〕522号)精神,切实做好春节寒假期间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假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各学校要在学生返校前后,通过安全教育课、发放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演练、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书信、家长群、校讯通等途径普遍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进一步强化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自护能力。要教育学生自觉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违章车辆。假期注意校外安全,避免因滑冰溺水、燃放烟花爆竹、拥挤踩踏造成意外伤害。要教育学生寒假春节期间不参与赌博、传销、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提醒家长寒假期间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防范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确保学校安全生产稳定。要加强重点场所区域排查,在春季学期开学前集中力量,对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室、图书馆、礼堂、实验室(实训基地)、实验用品仓库、锅炉房、配电室、校园建筑工地、学校老旧房屋等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要加强重点领域检查,以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为抓手,组织开展好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为重点的校园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校园安全管控,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加强门卫值守,强化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滋生事端,严防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要做好冬春防火工作,按照《市教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教育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111号)要求,做好冬春消防安全检查,推动落实"六加一"措施,及时清除隐患,严防发生煤气中毒,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违章用电等引发火灾。
      三、做好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学生安全。要认真排查节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自查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防疫部门加强传染病防控,保障师生在校饮水安全,严防肠道传染病发生。学生部门要组织专人负责留校学生教育管理,后勤、保卫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关心关注留校贫困家庭学生节日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安排,尤其要关心关注少数民族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各高校要通过组织学生吃年夜饭、看春节晚会或师生联欢等形式,让留校学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四、强化应急工作机制和处置措施,做好假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密切跟踪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加强应急值班备勤,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本单位安全动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能快速反应、稳妥处置,避免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两委值班室和保卫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处理。
      五、强化安全工作落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维护安全稳定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狠抓源头责任落实。教育督导部门和有关处室要在开学前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随访暗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督导检查。教育两委24小时值班电话,对节假日期间的监督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汇总,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2016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印发
  • ·

    市教委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2016-01-28


         
            
        
      津教委办〔2016〕10号
           
        
      市教委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大学附属医院,职业大学,电视大学,各直属单位,天铁集团教委:
      日前,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采〔2015〕94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了明确,现予转发。
      接文后,请你单位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做到应招必招,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落实好基本建设程序的各项要求。
       
      201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采〔2015〕94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联系电话:23303766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财办库〔2015〕3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协助做好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3724。
      附件: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财办库〔2015〕352号附件
      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提请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财办库〔2015〕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15年8月3日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市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1-27


         
            
        
      津教委办〔2016〕9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市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2015〕8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现将2016年市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予以下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校研究生教育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围绕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调整优化结构,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我市新的城市定位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改进和完善招生计划管理。我委坚持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与重大科研奖项、高端人才引进、科研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以及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挂钩。各高校要主动优化学科专业间招生计划结构,用好增量,调整存量,对于培养能力不强、线上生源不足、毕业生就业较差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要予以调控。
      三、不断优化学位类型招生结构。2016年新增硕士生招生计划主体安排为专业学位类型,继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各高校要加大面向应用和实践的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同时积极扩大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规模。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学长学制招生计划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5〕4号)有关要求,2016年起,各类长学制普通本科生在转入研究生阶段时,全部占用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长学制转段新生和统考新生合计不得超过下达计划总规模,否则不予注册电子学籍。
      五、足额落实各类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已由教育部先期下达,各类专项计划均纳入学校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
      六、各高校在不突破我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不改变学位类型结构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附件:2016年市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
       
      201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印发
  •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的通知

    2016-01-26


         
            
        
      津教委〔2016〕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的通知
             
               
      有关院校,自费留学中介机构: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5号),我委制定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我委将依此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201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6-01-22


         
            
        
      津教委〔2016〕1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经市教委2016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6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
      主任办公会是市教委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题的范围
      主任办公会议题按类型分为审议、研究、部署、通报、学习传达等事项。
      (一)审议类事项
      审议"三重一大"规定的事项,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除"三重一大"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提请审议的事项应是:
      1.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2.对市教委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3.对行政相对人处理、处罚决定;
      4.内容比较综合,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研究,并需要委主要领导签批的事项;
      5.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研究类事项
      研究类事项是需要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事项,事项正处于研究阶段,对焦点、难点问题提请讨论。
      提交研究事项应从严控制,会前须经充分调研讨论,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部署类事项
      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事项。
      (四)通报类事项
      1.重要或者热点工作;
      2.政策发生较大的调整的事项;
      3.可能对今后工作构成影响的事项;
      4.需向领导班子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学习传达类事项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重大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2.学习传达我市重大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议题的提出及确认
      主任办公会议题原则上于每月月初、月中征集。
      议题由相关处室提出建议并填写《主任办公会议题征集、材料审核单》,由分管委领导签批;拟提交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进行初审("三重一大"事项须已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初审通过后,报委主任确认。
      根据工作需要,委主任可以直接决定办公会议题。
      议题主汇报处室分管委领导未到会,该议题原则上自行取消;会议材料不全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该议题原则上自行取消。
      三、会议的召开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事项紧急程度,委主任可临时动议召开。
      涉及审议、研究、部署议题的,参会领导须达到班子成员2/3人数。
      会议通知以教委办公平台、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发出,参会领导及人员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原则会前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
      四、参会人员的构成
      参会人员:委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局级督学、副巡视员,市纪委驻教委纪检组负责人。
      列席人员:教科院院长,办公室、党组办、法制处、战略办、规划处、纪检监察负责人列席;有关责任处室及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涉及议题。
      五、会议的组织
      主任办公会由委主任召集主持;特殊情况由委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六、会议的程序
      (一)责任处室就议题进行情况说明;
      (二)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参会的其他委领导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策;
      (四)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表意见。
      汇报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发言讨论,紧紧围绕议题,意见应明确;相同意见不重复发表,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七、材料的准备
      (一)材料组成
      1.一般会议事项材料。包括会议材料审核单、议题说明材料。会议材料的主要内容是:该决策的法律依据或者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条款或者决策的主要内容,制定决策的程序或过程,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点,问题、风险化解的方案等。
      2."三重一大"事项材料。包括:议题方案或情况说明;需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意见;须公开征求意见的,提交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的说明;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规定的,应提交有关资料;合法性审查意见;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同时提交分析报告。
      (二)材料审核
      会议材料由相关责任处室收集、整理,经分管委领导确认。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材料,须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材料合法性审查单》,于会前5个工作日送法制处审查。
      (三)材料报送
      会议材料须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和份数印制,一般会前2个工作日送办公室,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会前1个工作日送达委领导(请自行携带会议材料)。"三重一大"事项材料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委领导。
      八、会议的纪律
      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向主任请假并报备办公室。
      主任办公会召开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九、纪要的整理
      主任办公会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并填写《主任办公会纪要审核单》,经责任处室审核,分管委主任审签,委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及会议专报,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印制、分发和报送。
      十、档案的归档
      主任办公会会议档案包括办公会议题单、"三重一大"事项材料合法性审查单、办公会记录、纪要审核单、会议纪要、会议专报、议题情况说明、会议签到单等8项内容。办公会档案材料及时交档案室归档。归档材料按照档案要求程序,提供查用。
      涉密及内部材料会后第一时间由专人收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8日起执行。
      附件:1.主任办公会工作流程图
       2.主任办公会议题征集、材料审核单
       3.“三重一大”事项材料合法性审查单
       4.主任办公会纪要审核单
       5.主任办公会会议材料格式
      抄送:市教科院、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学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网发
  • ·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体育局 市文广局 团市委 市科协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

    2016-01-20


         
            
        
      津教委〔2015〕48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体育局 市文广局 团市委 市科协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团市委、市科协研究制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体育局    市文广局
      团市委    市科协
       
      201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
      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丰富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有效途径。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对于标本兼治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育学生健全人格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项规定,在开展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总体上看,课外活动依然是中小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活动内容不够丰富,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活动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设施设备配置不足,经费投入不够到位,安全责任不够明晰,指导教师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学生活动需求,课外活动尚未有效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学校、家庭、社会尚未形成有效合力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中小学生课外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工作思路,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以体育艺术"2+1"项目和学生"实践课堂"为载体,深入开展中小学生体育、艺术、文化、科技、少先队和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培育学生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全体。面向全市中小学生,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坚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推进机制,统筹校内外体育、艺术、文化、科技、少先队和社会实践等各类教育资源,将课外活动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与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努力构建校内外育人共同体。
      --坚持因地制宜。与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少先队活动及"每天锻炼一小时"体育活动等紧密结合,找准课外活动与课堂教学的契合点,体现学校特色,突出区域特点,增强活动的时代性、广泛性、多样性和自主性。
      --坚持实践育人。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注重实践体验,注重灵活多样,注重活动场所和活动项目内涵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课内外教育有效衔接、校内外教育良性互动,对接社区、覆盖城乡、保障有力的中小学生课外活动工作体系,中小学生的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整体提升,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为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施办法
      (一)活动安排
      各中小学校要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课外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素质拓展课外活动,每周不少于2天,每次活动不少于1小时。具体活动安排由各区县教育局指导学校自行确定。
      (二)活动内容
      --主题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承传统美德"等主题教育活动。整合设计学校班队会、少先队活动课和德育实践活动,促进不同学段、不同年级德育活动系列化、层次化、科学化。开展入校、离校、毕业典礼、入队入团、成人礼等教育活动。开展"优秀运动员进校园"、"艺术家进校园"、"科学家进校园"等系列活动,让学生与优秀运动员、艺术家、科学家及其它领域专家近距离接触。
      --竞技比赛。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开展趣味性体育、艺术交流活动。参照市级体育、艺术、文化、科技等比赛内容,组织小学高年级学生和初中、高中学生,开展班级、学校或学区范围的各种竞技比赛活动,引导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爱好,提升能力,增强集体荣誉感。
      --社团活动。按照自主、多样、公益原则,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社团组织的各种体育锻炼、艺术展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合作精神,增强团队意识。举办科技节、文化节、艺术节、心理健康教育节等活动,丰富校园生活,增强学生的艺术修养、审美情趣和人文精神。
      --参观体验。组织中小学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校外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实践体验,到艺术院团欣赏优秀剧目演出。根据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要求和社会热点问题,指导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加深认识,明白道理。
      --调查研究。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设计学习课题,鼓励学生走进各种教育基地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与家乡建设取得的成就,引导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拓展课程学习内容,激发学生创意智慧。
      --技能训练。促进劳技教育与课外活动有机结合,探索普职教育融合的有效模式,注重学生的劳动体验,注重培养学生爱劳动的习惯,让学生在技能训练和劳动中体验,感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增强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意识。
      --志愿服务。在遵循自愿、诚信、适宜、适量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倡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觉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到福利院、社会救助机构、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参加符合自身年龄特点的公益活动、文明宣传、环境保护、扶老助残等活动,引导学生在服务中体验奉献精神,传播文明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师资队伍
      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的师资队伍主要包括符合学校开展活动需求的高校、具有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体育俱乐部、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机构的教练员及教师;具有专业特长的科学家、艺术家、教练员、运动员等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和校内教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团市委、市科协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搭建活动平台,共同推进计划落实。各区县、各中小学要结合本区县、本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开展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将素质拓展课外活动纳入本区县、本学校"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精心设计活动项目,确保活动持久有效开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区县要统筹本级财力及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开展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在现有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解决在正常教学任务以外增加教师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问题。在今年调增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中安排400元,其中50%可安排用于购买服务,解决校外教师和专业人员的劳务报酬问题,另50%由区县统筹使用。校外人员列劳务费开支,校内人员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各区县和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充分发挥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资金的激励作用。各区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放范围、发放方式、报酬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案,并报送市教委备案。
      (三)强化安全保障
      各区县、各中小学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查校外教育机构的准入资格,严格校外教师聘用程序,对指导教师和活动设施严格把关。要制定和完善活动安全预案,保障课外活动的顺利实施。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师资培训
      各区县、各中小学要组织广大教师深刻理解开展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增强深化素质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加强对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科技、劳技等学科的教师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着力提升广大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素质拓展课外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督导评估
      市教委将与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实施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市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区县、各中小学校素质拓展课外活动计划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并适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各中小学校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开展中小学生素质拓展课外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树立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广大家长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抄送:教育部体卫艺司,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
  • ·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1-15


         
            
        
      津教委办〔2016〕3号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大学附属医院,职业大学,电视大学,各直属单位: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文件精神,今后我市投资项目将在线进行申报和审批,由市级审批监管平台负责为项目赋码,申报单位获得项目统一代码后到相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市级审批监管平台于2015年12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行。
      接文后,请你校指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把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和审批的各项规定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审工作。
       
      201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以及国家有关会议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平台建设并与中央平台实现对接,现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平台构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市级平台两部分组成。市级平台负责管理由市和区县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以下称地方项目)。中央平台和市级平台网络系统能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
      (二)运行方式。项目单位按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在市级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市级平台负责为地方项目赋码,项目单位获得项目统一代码后到相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凭项目代码按照我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规程接收材料,将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在市级平台上进行登记,认真开展后续审批办理工作。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将市和区县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信息汇聚至市级平台,市级平台定期向中央平台推送汇聚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信息。
      对于中央项目需在地方单位办理的事项,地方单位需汇聚办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信息,通过市级平台的统一接口推送至中央平台。对于地方项目需在中央单位办理的事项,中央单位将办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信息,通过中央平台的统一接口推送至市级平台。
      (三)功能结构。市级平台分为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两部分: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部署在互联网上,面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申报服务、信息服务、监管公示和中介服务;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部署在政务外网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不同权限,在系统上实现联合审批、项目监管和电子监察。市级平台管理部门利用系统功能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管理。
      (四)市级平台建设要求。
      1.具体工作。一是梳理并形成市和区县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目录,确定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清单、联审流程、办事指南等;二是建设并完善市级平台互联网网站,实现"一口受理";三是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项目代码规范,为市和各区县的投资项目统一赋码,并确保"一项一码";四是建设并完善市和各区县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系统,实现办理进度、结果及监管信息的共享;五是完成和中央平台的对接,全面实现"纵向贯通"。
      2.实施进度。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市级平台调试工作,参与全国联网调试运行;2015年12月底前,市级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二、建设目标及模式
      (一)建设目标。按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中央平台与地方平台对接要求,参照中央平台的建设方案和主要功能,对照国家下发的接口标准规范,对我市现有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完善、改造,开发与中央平台的桥接系统,尽快实现与中央平台的系统对接、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基于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开通投资项目在线咨询、在线申报办理等网上服务功能,并与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联网和系统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程网上办理和监管。建成符合国家要求、体现天津特色的市级平台。
      (二)建设模式。近年来,全市已经建成行政许可服务"一张网",形成统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实现了投资项目"统一办理规程、统一网络系统、统一联合审批、统一监督考核"。下一步,基于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为申请人提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服务功能,在现有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基础上,按照国家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形成市级平台总体建设方案。明确市级平台建设目标、总体架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现方式、建设周期、实施步骤、建设资金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审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
      (二)建立市级平台网络系统。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实现市级平台与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要将业务数据信息即时推送到市级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全程网上办理、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审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审批部门配合)
      (三)梳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事项和流程。依法依规梳理我市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负面清单,确定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配套服务事项和有关中介服务事项及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满足全市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管理,方便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申报操作,完善电子数据归档功能,保证信息真实完整有效。(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审批部门配合)
      (四)完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功能。再造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联合审批计算机系统,以满足国家对平台功能及信息交换的要求。主要包括:增加国家所需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调整项目登记基本信息,实现中央项目在市级协同审批、投资项目年报登记、黑名单管理等功能。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通过政务外网身份认证后,可以查询全国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也可以查询市级平台上传到中央平台的投资项目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审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审批部门配合)
      (五)实现投资项目互联网在线申报。依托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增加投资项目在线咨询和网上申报办理功能。方便申请人对事项办理进行咨询,实现在互联网上进行项目信息填报、生成项目代码、完成提交材料,减少无效申请和重复申请的发生率,提高项目审批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市审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审批部门配合)
      (六)实现与中央平台的对接。使用20兆专线,实现市级平台与设在市信息中心的国家政务外网节点的连接,完成市级平台与中央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业务协同和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市审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中心配合)
      (七)确保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基础信息支撑。完善法人身份认证数据库、个人身份认证数据库、审批要件数据库等基础信息库,新建中介提供要件数据库、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行政审批专家数据库等。建设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音视频会商系统,满足投资项目远程会议协商、联合审批的需要。实现市级平台与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建立投资项目企业信用信息互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审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县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情况的监管。市和区县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要将所有投资项目纳入市级平台,使用统一系统、同步网上操作同步办理,真实反映投资项目审批进度情况,实现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将办理信息推送给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平台建设工作推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推动,市审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力推进。各部门、各区县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组建专门班子,抽调骨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审批办和市发展改革委要全力做好指导协调和具体推动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完成投资项目流程再造、事项信息梳理、网络联接和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等工作。
      (三)加强督办落实。市审批办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区县落实工作的督办推动,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加强效能考核。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按照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完成市级平台与中央平台的对接。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天铁集团教委。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1-06


         
            
        
      津教委办〔2016〕2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大学软件学院,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经有关高校申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6年共安排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1879人,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予以下达(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均纳入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继续安排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城建大学与市大学软件学院联合开展"高职升本科"教育,培养软件工程人才。
      三、各校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
      四、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高校要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环节的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各招生培养单位要合理确定"高职升本科"学生培养目标,科学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做好与高职阶段教育的有机衔接,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关合作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高职升本科"教育工作的管理,共同做好联合培养工作。
      附件:2016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高职学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
  • ·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2015-12-31


         
            
        
      津教委〔2015〕5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教委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处,挂靠在法制处,负责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是市教委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教育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是本教育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四条 市教委、区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处理违法或者不当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市教委、区县教育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市教委、区县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市教委、区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教委每年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业务培训,其中应当包括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学习内容。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上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的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执法信息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并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投诉和举报之外的其他方式发现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嫌违法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处理程序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决定受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市教委执法监督处应当对区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区县教育局发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二)接到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区县教育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三)市教委执法监督处经查实认定区县教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执法监督处
      申请复查。执法监督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区县教育局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执法监督处可以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进行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 ·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2-30


         
            
        
      津教委〔2015〕52号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推动天津市高等学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健全科技创新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提升我市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市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为加强管理,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市高等学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健全科技创新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提升我市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市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以下简称奖励项目)。为加强奖励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实施范围为15所市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奖励项目旨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创新,鼓励高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养造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奖励项目秉持客观、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依照各高校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经考核后实施。
      第二章 考核周期、指标和程序
      第五条 考核周期。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考核每年度实施一次,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指标。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四项一级指标。
      (一)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和联盟等情况。
      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情况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制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职称评聘制度等。
      技术转移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情况是指高校的转化中心建设情况、其他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情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的研究机构情况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情况、工程中心情况、人文社科基地情况、战略研究机构情况、医学临床研究基地情况等。
      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的各类平台和联盟情况是指在企事业建立的科技工作站、研发转化基地情况;与政府合作建立的产业研究院情况,产业联盟、校企联盟情况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规模。包括高校获得的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总金额、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总金额等情况。
      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总金额是指各高校录入到全国技术合同管理系统内的技术合同总金额。
      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总金额是指录入技术合同管理系统以外的,高校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经费总金额。
      (三)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包括高校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等情况。
      专职从事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情况是指高校内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规模,其中取得技术经纪人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规模等。
      科技特派员情况是指由市科委、市教委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情况。
      创新团队情况是指列入市教委"创新团队培养计划"中的创新团队情况。
      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情况是指除上述人员之外、在校外开展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人员情况。
      (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效益。包括高校获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授权,面向社会开展的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技术支持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标志性科技成果情况是指获得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情况,重要的社科成果奖励情况,被政府、企业集团采纳的各类研究成果情况、其他重大科技成果情况等。
      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是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情况。
      面向社会开展的服务情况是指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咨询活动情况;面向社会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技成果展、文化成果展、艺术成果展情况,科普读物、文化传播读物情况等。
      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开展技术支持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是指支持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情况、为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帮助企业获得"杀手锏"产品情况、帮助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形式审查。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内容,各高校于每年三月份开始,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及佐证材料报送市教委科技处。市教委科技处对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二)实绩考核。市教委、市财政局于每年三月份至四月份,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各高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开展考核。考核小组或第三方出具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
      (三)考核办法。考核小组或第三方依据各高校四项一级考核指标具体内容的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评分,根据评分汇总分数确定各高校分类排名。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小组或第三方出具的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作为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用于各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类科研项目。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四)支持高校技术市场工作。
      (五)支持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另行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可通过第三方实施。
      第十二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实绩考核结果、资金分配额度和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高校也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 ·

    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2-30


         
            
        
      津教委财〔2015〕43号
           
        
      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市财政局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差旅费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与范围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开支标准与范围规定。差旅住宿费按照本通知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其他项目开支标准与范围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执行。各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不得超上限、超范围安排差旅费开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问责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对差旅费的预算及规模控制、审批、报销等环节严格把关。对按规定需要报告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据实报告相关执行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违反差旅费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 ·

    市教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12-30


         
            
        
      津教委〔2015〕54号
           
        
      市教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我委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业经第2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就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情操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养成,决定着人才培养质量,关系着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默默奉献、恪尽职守,锐意进取、教书育人,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一些负面现象也对教师产生影响。近年来,个别教师育人意识淡薄,教风浮躁,甚至学术不端,言行失范,有偿家教等,严重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声望。个别学校对新时期师德建设重视程度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方法陈旧,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在有些学校和教师身上还存在着重专业发展、轻师德建设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师德建设水平与质量,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德业并重原则。将师德师风教育与提高教师的业务技能结合起来,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加强师德建设实现师德建设与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坚持改进创新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工作要求: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激励、承诺、监督、惩处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和社会责任,将师德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三、主要举措
      --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新任教师必须参加不少于16课时的师德教育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必须参加每五年不少于24课时的师德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学分。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师德教育理念、内容、模式和方法。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把师德重大典型、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结合教育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加强师德教育研究,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深入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现现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规划纲要和教师专业标准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引导,妥善解决。
      --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学生与家长参与测评、同事互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教师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突出师德激励,营造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坚持以师德为先,大力褒奖师德表现优秀的教师。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遴选、推荐中,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优先考虑。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改进和完善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各学校要建立完善师德承诺制度,制定本校师德师风规范,并在校园网公布,接受社会、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将教师践诺情况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印发的各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建立师德惩处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充分激发教师加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
      广大教师要充分认识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自觉珍惜教师声誉,自觉提升师德境界。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要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要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明确并落实教师的专业主体地位。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五、切实明确师德建设工作的主体职责
      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与监督,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要结合实际,制订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各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要将师德建设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章立制,保障师德建设有效、长效开展,确保从规范到自觉。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师德建设研修基地,搭建教育交流平台,积极探索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各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示范作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合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