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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0
津教委〔2016〕2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直属学校校舍维修的科学管理,确保校舍定期维修,提高校舍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依据相关规定,市教委对《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办﹝2013﹞8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维修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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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12
津教委〔2016〕25号
市教委 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各快递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统一建设和管理高标准的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设施,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协调发展,市教委与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学校快递服务进校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为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提供快递服务的行为,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服务进校园是指高校通过引进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快递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校园安全隔离的专用区域内设立快递配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快递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应坚持"服务学生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以及独立学院。
第二章 服务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高校要开辟安全隔离的快递服务专用区域,建立岛式或围墙式快递服务专用区作为服务中心。
(一)岛式快递服务专用区。利用城市道路旁校园院墙内空闲区域,架设围栏建立封闭的服务中心,快递人员从专用出入口门禁核查记录身份后进入服务中心,将普通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将异形或者货到付款等特殊件交付给人工服务,学生从校园内围栏门禁出入口进入服务中心寄取快件。
(二)围墙式快递服务专用区。即将城市道路旁校园围墙拆除,安装双面智能快件箱,建立服务中心,快递人员由校园外将普通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将异形或者货到付款等特殊件交付给人工服务,学生由校园内寄取快件。
第六条 高校要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便利,包括场地、闲置房屋、水、电力供应、可接入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开通进出通道,并办理相关手续。设置明确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标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第七条 高校要采取公开招租形式引进企业进入服务中心经营。高校要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租金应以公益性原则收取。
第八条 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在高校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从业人员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保障服务中心内建筑、消防设施符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学校消防、治安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如需在服务中心内建设快递人工服务用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快递服务》、《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天津市快递配送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标准指导手册》等相关标准。如学校可以提供符合快递人工服务用房标准的闲置房屋,可不再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安装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标准的可拆卸智能快件箱、实名收寄设备、验视记录仪、防盗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等规范化专业设施设备。智能快件箱自助设施和人工操作管理系统,应具备全程操作信息和视频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安装的实名收寄、验视记录和监控设施应与邮政监管系统联网。智能快件箱后台数据应接入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系统,做到收寄过程有记录,安全问题能追溯。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与各品牌快递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从业人员须持有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从业认证卡,进入服务中心的从业人员须经身份核实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采取加盟、转包、分包的形式提供高校快递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校内用户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将快递服务进校园工作作为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创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管理工作中,确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要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卫生、环境等要求,加强对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与所在地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阻碍学生正常使用寄递业务。
第十九条 高校要严格管理快递服务车辆,除学生离校等特定时间段外,高校均不得允许快递服务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企业应禁止在经营场所外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经营场所内外的杂物、垃圾,主动维护服务中心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及环境卫生,不得改变服务中心的房屋结构,不得私接水电,不得使用违禁电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寄递物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和实名收寄制度,依法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违规违约处理及退出
第二十二条 高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教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高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高校要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对信誉度高、服务质量好、学生满意的企业,在招租时,高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委、市邮政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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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2016-06-08
津教委办〔2016〕74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教育内涵发展相适应的新课程体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依据教育部有关课程计划的安排意见,结合天津市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研究制定《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2017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
一、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中小学课程计划的规定,本《意见》只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或重申。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这一战略主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以及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中小学教育的课程计划做出安排。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段一至九年级(不包括大港六至九年级)均按照《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见附件)安排课程。
(二)全市义务教育三年级以上各年级开设英语必修课。全市义务教育五至七年级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其中五、六年级每周1课时,七年级每周2课时。
(三)认真开设好地方课程。全市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开设《快乐英语》,每周2课时。三至六年级开设《天津与世界》《发现与探索》,每周各1课时。七年级开设《学习智慧》《心理健康》,八年级开设《生活科学》《法制天地》,九年级开设《科技前沿》《社会职业》,每周各1课时。
三、全市普通高中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方案(实验)》(津教委中〔2006〕1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安排课程并组织教学。有关课程安排不另附表。承担普通高中新高考课改实验任务的学校可以按《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18号)《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17号)等文件要求制订并实施课程计划。
四、各学校要从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出发,科学安排课程,在保证开齐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认真落实以下教育教学活动:
(一)切实加强德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要认真上好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增强德育课程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各学科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义务教育各年级每天安排10分钟晨会(夕会),每周安排1课时班团队活动。科技文体等活动由学校自主安排。
(二)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贯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落实市教委和市民委制订的《贯彻落实<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方案》,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实施专项教育。在义务教育四、五、七、八年级,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各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可从相关学科课时或机动时间中调剂使用。小学和初中阶段相关年级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相关年级每学年要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民族团结教育要坚持专项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教学的过程中。
(三)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和《天津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意见(试行)》的各项要求,认真抓好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都要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小学重点在品德与生活(道德与法治)、品德与社会课程,初中重点在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等课程中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贯彻在教学活动中,并充分挖掘公共安全的课程资源,有效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
学校要用好《天津市中小学公共安全读本》,结合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和特点,每学期组织公共安全专题实践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初中要充分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公共安全实践教育活动。通过学科渗透和实践活动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累计不少于每周2课时。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网、微博等各种交流平台广泛宣传《校园安全儿歌》,营造全社会关注儿童安全的舆论氛围。
(四)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学年2周机动时间,安排运动会、艺术展演及各类专题教育活动。要高度重视社会实践(必修课)的开设,每学年必须保证小学1~3天、初中5天的集中社会实践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军训基地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劳动、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高中各年级的综合实践活动要在课程计划中作出相应安排。
(五)加强中小学书法教育,提高学生书写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写字习惯。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每周在语文课中安排1课时开设书法课(一、二年级为地方课程);七至九年级利用语文、美术、学校课程等课时,双周开设1课时书法课。普通高中可结合学校课程建设,开发书法课程,纳入选修Ⅱ体系。中小学校还可在学科教学、综合实践、社团活动中开展书法教育。
(六)要认真落实好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学科课程,开设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落实教育部关于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同时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使每一位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七)根据教育部规定,各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保护、人口、青春期、预防艾滋病、心理健康、国防安全、法制、毒品预防等专题教育。对其他相关的基础知识、常识,均应结合有关学科课程或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以及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要结合体育或体育与健康等课程,进行中小学卫生健康教育。
(八)全市中小学校每周不少于2天安排课后时间开展素质拓展课外活动,每次不少于1小时,通过体育、文艺、科技等形式,培养中小学生的兴趣和素养。
五、校长要认真履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等活动。集体活动宜安排在下午学生课后进行。
六、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如确需改动课程计划,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向市教委备案,并严格控制规模。
七、各区县和学校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暂行)》(津教委〔2014〕2号)要求,落实"减负增效",确实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一)认真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学校要严格遵守课程计划中关于中小学各年级周课时总量的规定,不得突破。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作业总量:小学一至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四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40分钟,五至六年级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不得超过1.5小时;高中不得超过2小时。各学校要与家长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学生每日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同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严禁滥编、滥印和推销各种教学资料。
(二)优化教学过程,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教学常规,加强对日常教学各个环节(包括教研、备课、上课、作业、检测、辅导等)的指导和检查。要引导教师努力上好每一节课,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要继续推进教学方法、学习指导和评价方法的改革,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有效融合。努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积极性,为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创造能力和生存与发展能力打好基础。
附件: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安排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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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6-06
津教委办〔2016〕71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直属中学:
根据天津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申报,我委审核,确定了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招生计划52790人,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公办学校计划47421人,民办学校计划4580人,艺体类计划789人。
二、安排本市生源特长生招生计划1135人,其中艺术特长生计划572人,体育特长生计划453人,科技特长生计划110人。各校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计划数已纳入各学校总招生计划内。
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招生计划,认真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工作。
附件:1. 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 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体类分学校招生计划
3. 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艺术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4. 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体育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5. 2016年天津市普通高中本市生源科技特长生分学校分项目招生计划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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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6-06
津教委办〔2016〕72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高校:
根据天津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6年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单位同意,我委审核、调剂,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的构成
(一)总计划。
共安排招生计划41262人,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37523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3739人。
(二)本市生源计划。
安排本市生源计划24920人,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24337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583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15000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7817人,"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计划1520人。
(三)外省生源计划。
安排外省生源计划16342人,详见《市教委转发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津教委办〔2016〕70号)。其中,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13186人,高中阶段生源计划3156人。
在初中及以下生源计划中,普通及艺体类计划11588人,"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计划1598人。
二、工作要求
(一)招生计划的实施。
1.普通类初中生源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学校应在师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行政用房等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落实招生计划。对招生及在校生规模较大的专业,有关师资、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及实验实训岗位数等办学条件都应满足教学需要。
2.高中阶段生源招生计划和艺体类学校招生计划按校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总量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生源地或专业间的计划数。
3."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和"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招生计划实行分专业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招生。
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在专业间不得互相调剂;每专业的分省计划,经调出和调入地计划或招生部门同意,学校可自行在省际间调剂。招生末期尚未完成的计划,在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及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可从当年已被本校录取的普通专业中的本市和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调剂完成。
"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招生计划须由招生学校向生源地的计划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纳入当地招生计划中实施招生。"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只招本市初中生源学生。
有关高校要及时掌握与其合作中职学校的招生情况,适时提供招生指导和帮助。有关中职学校应及时向合作的高校通报招生情况。
(二)依法依规招生。
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各地招生政策,服从招生部门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录取注册。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附件:1.2016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本市初中及以下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艺体类)
2.2016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3.2016年天津市"中高职衔接 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本市初中生源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4.2016年天津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高中阶段生源分学校招生计划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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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6-06-06
津教委办〔2016〕73号
市教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根据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总体部署,结合初中毕业生实际情况,2016年我市共安排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760人,招收本市生源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的管理范畴。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五年制高职教育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第四年)的学生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
请各校加强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严格执行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附件:2016年天津市五年制高职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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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2016-06-06
津教委办〔2016〕70号
市教委转发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普通中专学校,有关高校:
2016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经学校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我委汇总、审核、调整后报教育部,现教育部已确认并下达到各省(区、市)。现将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4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数包括普通类、艺体类和"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的招生计划。
二、请根据来源计划尽快与生源所在地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告知及落实各类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学制等具体信息。
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不区分招生校区。需要分校区招生的中职学校,请与有关省教育厅或招生部门商榷。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印发《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现将各有关省(区、市)及部门(单位)编制、由我司汇总的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安排招生工作。
一、本计划为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来源计划。各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计划后,请通知所属招生学校,将其招生专业、学制等相关事宜,通告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有关高职院校跨省招收实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和人数,须征得高职院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向社会和考生公布五年制高职院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时,须与高职院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核实其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等。
附件: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6年4月21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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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30
津教委办〔2016〕66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津处非办〔2016〕8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现将《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在我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2016年5月30日
(联系人:刘雅楠;联系电话:83215122)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天津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津处非办〔2016〕8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搞好当前形势下我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疏堵结合,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全面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能力,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积极拓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按照领导挂帅、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宣传义务,共同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犯罪手段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针对非法集资高危领域和风险点,宣传教育工作要以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在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主要宣传教育对象,特别是要把正在校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各类学习的在校学生作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二)重点内容。一是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以案说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及危害性,增强防范意识和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二是防范知识。介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彻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提高在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警惕性,打消侥幸心理,使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市场。
三、主要措施
2016年,我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将以宣传月活动为起点,通过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和组织学生喜闻乐见的节目展演等多种宣传形式,实现教育宣传活动的全方位、全角度和全覆盖。
(一)"宣传月"活动。从即日起,在全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内开展2016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借助公共及自身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校内报刊、广播、网络、有线电视、网站、LED电子屏、公共电子读报机、板报专栏等载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影响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运用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校园内部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活动结束后,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于6月13日前将宣传月活动总结报市教委民办教育处(总结内容包括文字材料、组织活动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二)发放教育宣传材料。市教委将统一印制一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材料,发放至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案例介绍等使在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水平。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活动。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在教职工和学生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各种学生喜爱的文艺形式和灵活多样的社团活动,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性、直观性和参与性,使宣传教育活动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接到通知后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围绕宣传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13日前报市教委民办处。
(二)了解情况,摸清底数。借助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对校内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隐患情况开展一次内部摸排,切实做到了解情况,心中有数。
(三)及时总结,加强交流。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要及时总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效、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教委民办处。民办处将汇总各高校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加强学习和交流,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宣传月活动期间,各校至少提供1篇信息报道内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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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民办教育领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30
津教委办〔2016〕65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民办教育领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津处非办〔2016〕8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市民办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现将《市教委关于2016年在我市民办教育领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5月30日
(联系人:刘雅楠;联系电话:83215122)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天津市民办教育领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津处非办〔2016〕8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搞好当前形势下我市民办教育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防为主、疏堵结合,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全面加强民办教育领域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理念创新、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能力,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积极拓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宣传义务,共同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犯罪手段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针对非法集资高危领域和风险点,结合教育部门实际,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为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领域,特别是要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在学学生及家长为宣传教育重点人群。
(二)重点内容。一是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以案说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及危害性,增强防范意识和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二是防范知识。介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彻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提高学生及其家长的警惕性,打消侥幸心理,使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市场。
三、主要措施
2016年,我市民办教育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将以宣传月活动为起点,通过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解读与案例剖析、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和专题培训等形式,实现教育宣传活动的全方位、全角度和全覆盖,确保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安全有序运行。
(一)"宣传月"活动。从即日起,在全市民办教育领域内开展2016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组织协调各区县教育局、行业协会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借助公共及自身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网络、有线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校园LED电子屏、公共电子读报机、校信通、校园板报和专题宣传材料等载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影响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运用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民办教育领域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活动结束后,各区县教育局请于6月13日前将宣传月活动总结报市教委民办教育处(总结内容包括文字材料、组织活动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二)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案例剖析。从即日起,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受众群体的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剖析专题教育活动。要使民办学校负责人、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家长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使他们了解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实现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广、接地气、有生气,全面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广泛性、普及性和实效性。
(三)发放教育宣传材料。市教委将统一印制一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材料,发放至各区县教育局和民办学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性、直观性和参与性,使宣传教育活动更加深入和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基层。
(四)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各区县教育局和行业协会要利用校长约谈、校长培训等契机,组织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校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题教育培训活动,重点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解读和答疑。力争通过学习与交流,进一步提升民办学校校长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辨别意识。
(五)推动"三进"。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复杂严峻,案件频发,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各区县教育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有效推动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三进"(即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要通过点对点、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民办学校、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对于非法集资活动做到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使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不留死角、没有盲区、深入人心,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地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围绕宣传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各区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6月13日前报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二)了解情况,摸清底数。借助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隐患的情况开展一次内部摸排,切实做到了解情况,心中有数。
(三)及时总结,加强交流。各区县教育局要及时总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效、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教委民办教育处。民办教育处将汇总各区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加强学习和交流,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区县至少提供1篇信息报道内容。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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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编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6-05-27
津教委﹝2016﹞24号
市教委 市编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编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 市编办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按照国家和我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办园活力,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工作质量,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功能定位
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由区县乡镇政府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一般设立在乡镇中心区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村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立要满足所在乡镇未来人口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有较高的保育教育质量,对带动、引领农村幼儿园发展,提高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发挥示范和指导作用。
要将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培训、教研活动等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工作计划,通过公开课、送教、培训、资源共享等形式,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保教能力和水平。要承担起对农村家庭、社区的学前教育指导工作,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资源和指导中心。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区县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对所辖区域内乡镇中心幼儿园规范管理。
(一)将乡镇中心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
区县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组织乡镇中心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乡镇中心幼儿园所需人员编制,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逐步落实。
(二)对部分乡镇中心幼儿园补充编制
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西青区、北辰区、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县未核拨过乡镇中心幼儿园编制的,按照每所中心幼儿园不超过2名事业编制的标准给予补充。区县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政策。
(三)采取多种形式补充人员
区县财政、教育和机构编制部门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但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渠道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
为切实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服务能力,参照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一)分年度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2016年、2017年、2018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分别达到600元、900元和1200元。已高于当年标准的区县不得降低。2016年由市财政按照对西青区、北辰区补助30%,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县补助50%的补助比例安排转移支付。2017年起,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乡镇中心幼儿园应按照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办法,对生均公用经费进行列支和管理。公用经费可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教师培训以及聘用幼儿园所需炊事、安保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要充分认识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规划,科学布局乡镇中心幼儿园
区县要充分调研、分析本区县未来人口变化趋势,加强乡镇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布点,保证乡镇中心幼儿园能够覆盖、满足服务区域内百姓的入园需求。
(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要独立,办园条件应符合《天津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试行)》相关要求。新建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严格管理,从审批、立项、建设、法人登记、机构代码设置、编制配备、生均公用经费、设施设备等方面,切实落实各项标准,保证办园水平。原有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对照有关政策、标准,加快提升改造,不断改善其办园条件,逐步完善达标,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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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6-05-20
津教委〔2016〕23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第10次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等我市有关现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高校使用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等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制定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以及中长期和近期教育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核、建设资料归档等工作,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相关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主体原则。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严格项目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求。
(三)绿色环保原则。要全面贯彻绿色、经济、适用、协调的原则,对建设资金精打细算、自求平衡。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坚持绿色发展、资源节约、节能减排、集约用地,建设绿色生态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质量。
(四)科学组织原则。高校要做好建设工程的项目储备工作,落实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的制定建设计划和安排好工程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涉及到的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衔接工作。
(五)安全优质原则。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依法自觉履行职责,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到位,保证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精心打造优质、安全工程。凡是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要求。
(六)勤政廉洁原则。要建立健全勤政廉政和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增强基建管理干部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强调过程管理,工程建设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科学决策、制度规范、过程公开、手续完备、监督到位",确保工程从报建到竣工全程依法合规,实现"工程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高校对基本建设工作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明晰职责、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
第六条 高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基本建设工作任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建、设备、国资、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中重大事项提出决策意见,对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和监察小组。
第七条 高校基建部门是学校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开展新建项目的论证、风险评估和选址,组织编制及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等,具体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结算,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配套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是指财务部门、国资部门、设备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将学校新增基建项目的资金平衡列在首位,并实行专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国资部门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招标代理单位、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各类检测鉴定单位、造价咨询和结算审计单位等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设备部门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招标、采购及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及甲控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程序监督,并参与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跟踪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九条 高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的情况,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基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均是该小组或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小组或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指标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校园(校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合理性,力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有整体美感,构建安全、文明、和谐、节约的绿色生态校园,并为事业发展留有必要的空间。校园建设要传承学校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貌。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审定,应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加强校园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流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选址、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用地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风险性、建设内容及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后,按照"三重一大"程序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决策,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由学校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风险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用地标准、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计划建设时间及工期等。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必须提交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并提供相关文件或存款证明。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审批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能源评估、地震评估、绿色建筑评估、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用地标准、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同时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报告还应根据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由学校委托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并征求人防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编制初步设计的有关深度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概算书,由学校报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市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由学校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教委审核后转报市主管部门申请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高校应确保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据此完成施工图设计。高校应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具有审图资质的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实行政府投资评审制度。
第十九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环评、能评、震评、绿建、人防、消防、招投标、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备案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消防、规划、环保设施、节能、绿建、电梯及防雷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各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学校应对竣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工程招标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或政府采购,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以及编制、检测、审计等服务类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要做到应招必招、应采尽采,不得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分包、违法转包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高校对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学校必须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学校不得违规自行组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高校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高校应配合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二十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的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要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高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高校建设项目要选择"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优秀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 高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学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它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的分部验收。学校(代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由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经批准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结合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和财务能力,分轻重缓急编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年滚动计划。未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建设项目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到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都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实施、精心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高校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学校要主动协调建设项目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破坏。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五条 高校要依法实行合同制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服务类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经市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正式申报,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不得随意突破及擅自调整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应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对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气、暖、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其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学校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支持。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高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先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编制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八条 高校财务部门要将基本建设资金统一纳入校级财务管理与核算,并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严禁拖欠工程款。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高校应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基建工程实行第三方跟踪审计。学校基建、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转固手续。
第三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四十条 高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完善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依据基建工作有关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纪律加强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十一条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并作为永久性档案存档。对地下各种管线图、墙内预埋管线图除归档一份外应多备一份供日常查询。
第四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要根据学校建设的总体任务,合理确定部门人员编制,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管理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一定的比例,并结合本校实际,合理确定聘任有关政策,以保持高校基建队伍相对稳定。高校要结合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提供各种必要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廉政、监督及责任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五条 高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 高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加强过程监督,依法严格监察,全面覆盖,全程覆盖。
第四十七条 高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四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第四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五十条 高校法律顾问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五十一条 高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有关制度和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高校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高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因失职渎职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五条 高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设备、国资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高校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政府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市教委各直属学校、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高等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津教委〔2010〕152号)作废。
第六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高校基建手续申报流程图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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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5-17
津教委〔2016〕20号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外开放,推进我市外国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教育,鼓励和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高层次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从2016年开始,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面向具有奖学金项目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市教委认定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校)。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及教育机构须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参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认定标准,经专家评估、市教委认定后,方可成为奖学金项目高校。
第三条 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申请来津学习和正在津学习的本专科及以上层次的优秀外国学历生、高级进修生、汉语言预科生。
优秀外国学历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医学专业不超过5学年);高级进修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汉语言预科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
第四条 奖学金资助的重点是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本市高校重点和特色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开展英语教学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新增留学生生源国和重点生源国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高校与友好院校开展学分互认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以及高校设立的其他创新优秀外国留学生项目。
第五条 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项目的高校,应设立校级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分为部分奖学金和全额奖学金。
部分奖学金只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20,000元人民币/人年、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民币/人年、博士研究生38,000元人民币/人年。
全额奖学金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并提供奖学金生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34,800元人民币/人年,硕士研究生47,800元人民币/人年,博士研究生58,800元人民币/人年。资助标准包含学费、生活费(本专科生1,400元人民币/人月、硕士研究生1,700元人民币/人月、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民币/人月)和综合医疗保险费800元人民币/人年。新生另外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资助标准为800元人民币。
高级进修生、汉语言预科生资助标准,参照本专科生资助标准。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一)新生申请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专科专业的,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就读硕士专业的,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应提供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教授或副教授应来自外国或中国就读本专科院校或其它同专业高水平大学;
3.申请人就读博士专业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应提供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教授或副教授应来自外国或中国就读本专科院校或其它同专业高水平大学;
4.申请人应具有所申请高校规定入学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对直接用英语授课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5.申请人未同时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二) 在校生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在津正常注册学习的自费外国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且该生上一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内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3.申请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申请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
4.申请人当年没有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学金。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奖学金项目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和实施。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奖学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奖学金分配方案,对奖学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负责奖学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编制,奖学金的资金分配与拨付,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天津市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奖学金的招生审核工作。
第十条 高校应及时公布当年招生奖学金生的有关信息,包括招生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份至5月份,具体时间由高校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表现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由所在高校推荐,可连续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三)护照复印件;
(四)健康证明;
(五)推荐信;
(六)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提出评审建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核定,高校应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并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奖学金生名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教委。
第十三条 市教委对高校预接收的奖学金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提供奖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来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高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由市教委统一安排。未经核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如需调整,应由高校提出申请并报送市教委商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及时对当年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奖学金项目中期评估,对奖学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可通过第三方实施。
第十九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资金分配额度和绩效评价结论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高校也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奖学金项目需要,结合市级财力可能,分年度确定奖学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的预算分配,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逐年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根据奖学金年度预算总量(以S表示),优先保证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所需资金(以S1表示)。其余部分(以S2表示)按照因素分配法,分别确定各高校奖学金分配额度。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规模指标、增长指标、校级奖学金指标、突破指标和进位指标五类因素。分配依据为各类因素评分总和(以R表示)。
(一)规模指标因素(以U表示)。包括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和高校外国留学生学历生规模。
(二)增长指标因素(以G表示)。包括高校外国留学生增长人数贡献率、高校外国留学生学历生增长人数贡献率和高校外国留学生年增长率。
(三)校级奖学金指标因素(以Q表示)。指高校设立并支出的校级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金额。
(四)突破指标因素(以B表示)。指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超过设定的人员数量。
(五)进位指标因素(以P表示)。指各高校外国留学生规模排序,超过上年度排位次序。
某高校(以X表示)可获得的奖学金计算公式如下:
SX=S1X + S2×(RUX+RGX+RQX+RBX+RPX)/∑(RUX+RGX+RQX+RBX+RPX)
第二十三条 各类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统计数据获取,或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高校申报材料获得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依据相关数据提出各高校奖学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于每年二月底将上年度分配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送交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各高校奖学金分配额度,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需求或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可提前预拨奖学金。待各高校奖学金分配额度审核确定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其中资助本专科及以上层次优秀外国学历生的奖学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90%。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是奖学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奖学金要纳入各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学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学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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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6-05-11
(该文件已废止)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我市教育系统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必要时,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加大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提交审计报告,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批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修订,审批审计工作事项、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预算;
(四)审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
(五)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推动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五)总结和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内部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天津市教育系统设立教育审计协会。教育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职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并列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特定审计事项或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和管理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情况;
(六)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和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八)建设、修缮项目管理情况;
(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有关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单位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它与经济活动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未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检查财务、会计及业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据;
(七)对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和完善治理程序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本部门、本单位未予以处理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推进本部门、本单位联网实时审计,利用联网数据开展日常审计监督,实现动态监控,增强内部审计的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参阅审计报告,以便合理利用对方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全面关注本部门、本单位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复核,并审定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和本部门、本单位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并定期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由上级部门或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和陷害的,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给予保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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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2016-05-10
津教委财〔2016〕12号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市教委各预算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津财行政〔20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教委转发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津教委财〔2014〕30号)和《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43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与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与范围、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2016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6〕16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规定,为方便执行,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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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4-28
津教委〔2016〕1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高等学校,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配套,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认真学好国家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实现全面发展。坚持突出自主选择,为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深化课改,推动高中学校改进教学,促进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高等学校考试招生、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方案同步推进,促进高中和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和选拔水平。
二、考试科目类别与内容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学科核心素养的考查。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
(一)合格性考试科目与内容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必修课程的规定及要求为依据,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14门科目考试,引导学生全面发展,避免过度偏科。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科目考试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替代办法依据学生统一高考相应科目的卷面成绩、试卷难度及合格学生比例综合确定。
(二)等级性考试科目与内容
等级性考试内容以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规定及要求为依据。学生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作为等级性考试科目。
三、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二)报名方式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通过所在学校集体报名;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考试组织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9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2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分区县统一组织;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外语科目单设的听力合格性考查,以及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单设的实验操作合格性考查,由全市制定统一的考核目标、考核范围和考核要求,分区县统一组织,各中学具体实施。全市通过专项督导、远程网络视频监控及现场巡视、社会监督,依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动态监控教学过程和结果。
(四)考试形式
1.合格性考试形式。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通用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卷面分值均为100分,其中语文、数学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他科目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单设的实验操作合格性考查,采用现场进行实验操作并完成实验报告的方式,时间均为30分钟。信息技术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无纸化机考方式,卷面分值为100分,时间为60分钟。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以及外语科目单设的听力合格性考查,由学校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综合评定成绩。
2.等级性考试形式。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卷面分值均为100分,时间均为60分钟。
(五)考试时间安排
合格性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为高中学校根据教学规律和学生实际,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展教学改革、办出学校特色创造条件。每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学生一般只能报考一次。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再提供一次考试机会,与该科目下一次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
等级性考试限参加当年高考的学生参加,考试安排在高三年级第二学期的5月中下旬举行。每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学生只能报考一次。
逐步探索学业水平考试向不同年级学生开放、提供两次及以上考试机会以及为学生更换选考科目的办法。
具体安排如下表: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类别
高一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学生至多选择1门)
第二学期末
合格性
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学生至多选择3门)
高二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语文、数学、外语
(学生自主选择未考科目)
第二学期末
高三
美术、音乐、体育与健康
第一学期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学生自主选择3门)
第二学期的5月中下旬
等级性
考试
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单设的实验操作合格性考查,以及外语科目单设的听力合格性考查,在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后单独举行。
(六)考试管理
1.考点设置。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
2.违规处理。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3.报考费用。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执行高考收费标准。
四、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方式
1.合格性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以及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的"不合格"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经批准设立的内地民族班学生合格性考试成绩的"合格"比例单独划定。
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单设的实验操作合格性考查,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外语科目单设的听力合格性考查,由学校根据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和学生修业表现,综合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2.等级性考试成绩呈现方式。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照实际参加当次考试学生总数(成绩为零分的学生除外)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等。其中A等级约占20%,B等级约占35%,C等级约占30%,D、E等级共约占15%,E等级原则上不超过1%。
(二)成绩认定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外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等级性考试各科目成绩不予认定。
(三)考试成绩使用
1.高中毕业主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高中学校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2.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的主要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作为高中课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参考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高校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是高职院校通过春季高考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学生自主选择的3门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将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是学生参加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将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普通高考标准对学业水平考试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费用收取,保障命题、考务、阅卷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及人员配置。
(二)确保命题质量
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命题,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严格考试管理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考点建设,严格考务管理。统一阅卷程序、标准和方式,强化阅卷管理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健全诚信机制,规范实施程序,确保考务安全、评分准确、考试公平。
(四)加强教学管理
各区县教育局和高中学校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好国家要求的各门科目。建立选课指导制度,充分挖掘课程资源,满足学生选学需要,尊重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建立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制度,指导学生认识自我,处理好兴趣特长、潜能倾向与未来社会需求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生涯规划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建设,按课程要求配齐配足老师,配齐专用教室与场馆,保障各门课程的开设。进一步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定期对各地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开始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于2018年6月进行首次考试。普通高中2016级及之前的高中在校生仍按原办法参加考试,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7级的学生,其已获得的学业水平考试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不能认定为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