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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决定书(津教委法申决字〔2024〕第1号)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2-25 17:28

申诉人:王××,身份证号:120××××2769,天津市××中学教师,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诉人: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局长。

申诉人不服被申诉人对其做出的《关于天津市××中学教师王××本人反映职称问题办复情况回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其在职称评审过程中遭遇不公正待遇,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申诉人称,所在学校“天津市××中学”在对教师的考核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而对其考核充满压制、不公平、不准确。申诉人两次信访和申诉后,被申诉人给出的回复没有对申诉人反映问题根源的分析,侵害其合法权益。
  申诉人请求,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于2014年前晋升中学高级教师,并获得相应待遇。
  被申诉人称,经核查档案资料,申诉人反映的问题,情况不属实。2004年申诉人晋升为中级教师职称;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申诉人未申请竞聘班主任岗位;2006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竞聘班主任岗位,但由于申诉人教授物理学科,且学校班级较少、岗位竞聘人员较多,故学校未聘用申诉人担任班主任;2013年至2016年,申诉人因病手术,期间未申请班主任岗位;2016年8月,学校聘任申诉人担任班主任;2018年7月,申诉人因身体原因不再竞聘班主任。截至目前,申诉人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两年,不满足《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津人社局发〔2016〕29号)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所需“专任教师任教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并出色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学科的活动团队指导员或教练员五年以上”的教育业绩条件。被申诉人领导及校领导与申诉人进行沟通、说明情况申诉人均不认可,故于2023年12月25日对其申诉给予书面回复。申诉人不符合职称晋升条件,对于其自认为遭遇双标、欺生、职场霸凌等不公平待遇的问题,情况不属实。
  经查明,申诉人不满天津市××中学职称评审工作,自2019年多次进行信访。2023年9月27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出了申诉,被申诉人于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诉人作出了《关于天津市××中学教师王××本人反映职称问题办复情况回复》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被申诉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申诉书,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诉人才向申诉人作出书面回复,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办理期限。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关于教师申诉(二)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被申诉人做出的《关于天津市××中学教师王××本人反映职称问题办复情况回复》,并非上述实施意见所要求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关于天津市××中学教师王××本人反映职称问题办复情况回复》。
  二、责令被申诉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