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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津教党〔2024〕34号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7-12 15:08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

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

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创新力军作用,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持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不动摇。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将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强化企业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监督体制,突出风险管控,聚焦科技创新,激发国有企业发展内生活力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服务我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科教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并将企业党组织建设纳入高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建总体规划。

企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企业要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机构设置和基础保障,落实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建立党组织前置研究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完善党组织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高校要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并动态调整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清单,明确划分高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提高决策效率。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高校对资产公司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承担股东(投资人)义务,依法依规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通过董事体现高校意志。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确出资人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依据国有企业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履职评价,明确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管控对外投资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持有企业股权,确需新增对外投资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除成立资产公司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高校不允许再投资新办企业。高校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高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应控制在三级以内(资产公司为一级)。

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定程序,归属高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持有和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

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需高校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归属高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持有和管理,没有资产公司的高校应当按规定先成立资产公司。

六、强化企业风险管理

(一)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高校要加强对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原则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资产公司与高校之间不得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及无股权关系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二)加强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高校所属企业要依法对所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东代表、董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情况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严格产权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规范国有资产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进行。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及各级企业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涉及的国有资产交易和资产评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

市教委每年组织各高校指导直接出资企业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高校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经市教委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应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决算工作,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市教委完成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其中,各高校须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就资产公司独立于学校发表法律意见。

、健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分配机制

高校每年指导属一级企业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核准后向市教委备案。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强化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加大对企业的审计力度。

企业要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突出企业对教育的反哺和支撑,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实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增减、能增能减的联动机制。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律管理。

、建立企业负责人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高校要建立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突出对教育的支撑和反哺、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对于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企业负责人的,应当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履职待遇,提前制定岗位考核标准,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当立足教育事业发展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十项行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有关部署,坚持“以用立业、由智变金”,加强产学研深度对接,积极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加大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

市教委鼓励资产公司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更好服务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依法出售股权,回收资金,以利润形式上缴高校,支持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科技型企业应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企业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应当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其他

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意见中加强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规范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教党〔202181)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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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