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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规范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教党〔2021〕81号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1-04 15:4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规范所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11228日        

(联系人:科研处  聂大群;联系电话:83215358

(此件主动公开)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规范所属高校及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所属各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天津市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921)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强化企业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监督体制,突出风险管控,激发国有企业发展内生活力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企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企业要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完善党组织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应明确出资人、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依据国有企业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履职评价,明确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管控对外投资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持有企业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高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应控制在三级以内(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为一级)。

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自主决定程序,归属高校的股权,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和管理,持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高校及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具体高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出资人要加强对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原则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高校之间不得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及无股权关系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经营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经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五、规范国有资产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及各级企业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

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涉及的国有资产交易和资产评估事项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

市教委每年组织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出资企业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企业出资人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经市教委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除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由高校享有。

企业应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决算工作,并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市教委完成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其中,各高校须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独立于学校发表法律意见。

七、健全工资决定机制

企业要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突出企业对教育的反哺和支撑,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实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增减、能增能减的联动机制。

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强化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加大对企业的审计力度。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律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科学设置职位、岗位体系,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岗位的薪酬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八、建立企业负责人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企业出资人要建立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突出对教育的支撑和反哺、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服务、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对于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企业负责人的,应当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履职待遇,提前制定岗位考核标准,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九、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应当立足教育事业发展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制造业立市”有关部署,坚持“以用立业、由智变金”,加强产学研深度对接,积极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加大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

市教委鼓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依法出售股权,回收资金,以利润形式上缴高校,支持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科技型企业应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应当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其他

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产权关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市教委所属各高校、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