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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5-12 14:05

案例名称:马某不服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案


  【案情简介】
  马某为某某大学某学院某专业2010级硕士,入学时间为2010年9月,学制2.5年,某某大学制定的《某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三、学习年限。培养年限一般为2.5年,其中上课时间不多于1年。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可申请适当延长培养年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马某于2012年12月申请延期一次。此后,马某未办理过学籍异动。2018年7月10日,某某大学在其学院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拟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退学处理的公告》。2018年11月20日,某某大学再次发布了《关于拟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退学处理的公告》,该公告拟对马某进行退学处理。2019年1月15日某某大学发布《关于对某X等同学做退学处理的通告》(天大校研[2019]1号),在该通告中,某某大学对马某做出了退学处理决定。2019年1月17日,某某大学将《退学处理决定书》(天大校研[2019]1号)送达马某本人,马某拒绝签字,某某大学相关工作人员在《退学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进行了送达情况记载并签字。截止2019年1月,马某在学年限长达8年零4个月。2019年1月15日,某某大学发布校发公文《关于对某X等同学做退学处理的通告》,对马某做出了退学处理决定。
  【调查与处理】
  马某,原某某大学某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2017年11月30日和2018年4月10日学校通过学院和研究生教学平台先后两次发布《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进行学籍预警的通知》。2018年7月4日,研究生院下发《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的通知》,要求学院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做退学处理。2018年7月10日,学院通过电话与该生联系,电话未接通,后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该生,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对拟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同意学校对其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同一时间,在某学院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拟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退学处理的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该生的任何回复。2018年11月20日,研究生院对难于联系或未明确答复的拟退学处理的研究生进行了再次公告。公告期结束后,通过研究生院院务会审核,并经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9年1月9日,经过2019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106名(包括马某)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并于2019年1月15日发布校发公文《关于对某某某等同学做退学处理的通告》。该生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了申诉书,请求学校补偿其从2017年8月以来至今一个学年的学籍,并给其颁发结业证而不是肄业证。学校于2019年2月25日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维持了原处理决定。综上,截止2019年1月,该生在学年限长达8年零4个月,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5年),并且其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两门课未取得成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某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生因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不符合颁发结业证书的条件,仅可以提供其学习证明(学习证明已送达该学生)。学校对其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某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依法设立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在校学生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马某在大学读书期间,其在学业上的表现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高校有权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马某为某某大学某学院某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学制2.5年。自2010年9月入学,截至截止2019年1月,该生在学年限长达8年零4个月。该校规定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3.5年。该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符合学校规定的退学处理条件。某某大学将拟做退学处理的情况告知马某,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经该校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做出了退学处理决定,并送达马某本人。某某大学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
  【典型意义】
  马某在天津某某大学读书期间,其在学业上的表现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天津某某大学有权对其进行退学处理。近年来,高校出现大量学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情况,高校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大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我们认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本身说明学生的学业能力未能达到学校的培养标准。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对此做出评价,保证学生培养的标准与水平,同时帮助和指导学生更好地选择学习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