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24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扎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格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入学学生。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工作安排
(一)入学年龄及报名时间
2024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小学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24年7月6日(星期六)、7月7日(星期日)。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教育局备案。
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公办小学招生
采取登记入学方式。在学区片划分基本保持不动、沿袭历史、相对就近的情况下,按照公办学校的学区片招生。
依据现行户籍政策,可以实现“人户统一”的适龄儿童,应先实现人户统一。“人户统一”是指,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均在本区,地址完全一致,且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凡符合以上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证明,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具体招生流程详见学校提前张贴的《入学须知》。
依据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但在和平区实际居住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特殊实际困难,需确认学位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除上述规定外,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还需满足《天津市和平区小学就学和初中入学政策调整办法》(津和教〔2021〕23号);且涉及“六年一学位”学校也要满足原政策。
(三)民办小学招生
民办小学与公办小学同步招生。符合本区公办小学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可以报一所审批地在和平区的民办小学,同时还必须在所属公办小学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入学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具体招生条件、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严格落实《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随迁子女招生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小学就读。具体申请条件详见《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和平区2024年公办小学学位办理指南》。
(五)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培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六)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相关政策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我区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统筹协调,确保招生工作的平稳有序。
(二)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各小学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严格执行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相关问题应急预案。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加强招生工作督察。规范招生行为,加强过程管理。教育局对各小学校长、信访接待应急小组、督察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各校要对参与招生的教师进行培训,坚决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并加强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相关教育。教育局将继续选派督察员下校检查学校招生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小学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各小学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做好招生宣传服务。依托“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面向社会统一发布市、区两级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做好招生入学服务。教育局和学校要安排专人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好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大力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成果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果;要创造和谐环境,确保温馨服务,展示学校良好风貌;要建立好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招生期间师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