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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委编办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化基础教育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0-05-15


      市教委 市委编办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深化基础教育优质资源辐射引领
      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破解新时代人民群众接受更好教育的需要与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全面提升我市基础教育质量,制定《关于深化基础教育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的若干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教委 市委编办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区教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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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04-27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2020〕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2019年11月11日,市教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19〕21号),对202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做了全面安排。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教育两委全面分析研判、审慎研究,为保持中考的严肃性、完整性,确保中考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提升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考虑到天气及学生身体状况等因素,将今年中考体育统一测试方案进行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必测项目800米(女)/1000米(男)免试,以满分4分计入总成绩,限选一项目(50米跑、一分钟跳绳、立定跳远三选一)、限选二项目(掷实心球、一分钟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二选一)按原定方式和标准进行现场测试。统一测试于5月20日至6月10日间完成,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全区具体统一集中测试时间,指定集中考点,采用测试仪器施测,由市考试院组织实施。
      各区在组织统一测试期间要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体美劳处 王丽华;联系电话:8321510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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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4-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2020〕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市教委制定《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现就2020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统筹推进幼儿园建设。各区在全面完成资源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移交与投入使用,及时将学位转化为实际服务能力。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的学前教育资源。
      2.全面提升幼儿园质量。各区要加强管理,科学引导,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巩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成果。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3.规范开展幼儿园招生。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
      4.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各区要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改进和完善招生方式,更加便民利民。
      二、相关政策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年满3周岁(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出生)幼儿均可报名。
      2.适龄幼儿入园报名时,须提供户籍和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以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各区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招生条件。
      3.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和防控情况,2020年幼儿园招生安排在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为:7月25日(星期六)开始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8月1日(星期六)正式招生。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由各区教育局制定。
      4.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办园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
      5.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工作要求
      1.全面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各区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统筹,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入园需求和学位供给的梳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生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疫情防控的保障。
      2.依法依规组织招生工作。各区要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入园照顾工作。落实入园、编班、收费、资助等相关规定。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信息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3.及时公布招生工作信息。各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明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流程等事项,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幼儿园要在招生前,规范、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时间不少于7天。
      4.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区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就幼儿家长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5.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要根据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做好招生工作。
      各区教育局要制定本区幼儿园招生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教委学前教育处。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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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0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4-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2020〕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0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着力促进教育公平,扎实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格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程序,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
      (二)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切实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建设,大力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区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区内教师编制标准统一,实现区内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均衡发展。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推动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持续做好消除大班额工作,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内初中学校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适当向农村偏远初中学校倾斜,不断缩小城乡、校际教育差距。
      (二)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成果。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等因素,依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
      (三)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项目,通过支持市直属学校帮扶远城区教育发展,统筹中心城区与环中心城区、远城区结成区域发展共同体,推进远城区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化办学、优质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等多项举措,加大优质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推动建立以城带乡、城乡一体、整体推进、均衡发展的教育发展机制,不断优化优质教育资源布局,丰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坚持"五育"并举,大力发展素质教育。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开好规定课程。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学科核心素养,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重视情境教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规范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设计等日常教学管理。落实减负工作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适应教育,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科学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小学阶段入学。2020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跨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2020年小学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7月26日(星期日)。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等情况,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工作方案统一向社会发布。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初中阶段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对于实行多校划片形式确定学生入学的区,依据学生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保证过程规范严谨、公开透明。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民办学校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并报送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要主动谋划,提前分析,认真研判,统筹协调好本区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稳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政策。
      2020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5月上旬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定责任,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健全联控联保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区,要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要认真排查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加强统筹管理,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坚持均衡编班,确保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二)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区要健全对违规违纪招生入学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招生督查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好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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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3-10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文件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津教政办〔2020〕1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职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9〕95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0年3月10日
       
      (联系人:基建后勤处 淡春江;联系电话:8321509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和《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9〕95号)(以下简称《市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含)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9人(含)以下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内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标准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市预案》1.4要求执行,事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师生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体系
      2.1 市教育系统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教育系统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在天津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天津市教育系统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委主任任总指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办公室、法制处、宣传处、统战处、基建后勤处、高教处、职教处、中小学处、学前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处、体美劳处、民办处、扶贫协作与语言文字处、财务处、网信处、安全稳定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在教育系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传达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
      市教育系统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2.1.2市教育系统指挥部成员处室职责
      市教育系统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基建后勤处负责市教育系统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以及相应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宣传处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网信处配合市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监管工作。
      高教处、职教处、中小学处、学前处、民办处、体美劳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稳定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交通调度工作,配合公安局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协调各区和学校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统战处、扶贫协作与语言文字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中协调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性问题。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1.3 市教育系统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和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教育两委办公室主任、基建后勤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教育系统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危害控制组。由基建后勤处牵头,高教处、职教处、中小学处、学前处、民办处、体美劳处等处室配合,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体美劳处牵头,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制定最佳救治方案。
      (4)检测评估组。由基建后勤处牵头,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和市有关部门及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教育系统指挥部。
      (5)治安管理组。由安全稳定处牵头,配合市公安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
      (6)事件调查组。由办公室和基建后勤处牵头,体美劳处、安全稳定处配合,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人员的失职失责等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监察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7)新闻宣传组。由宣传处牵头,网信处配合,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保障组。由财务处牵头,基建后勤处配合,负责协调事件中资金的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基建后勤处、体美劳处牵头,参加由市级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2 市教育系统各单位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配合所在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市教育两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事发学校要成立现场指挥部,配合所在区现场指挥部做好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教育系统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配合市现场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教育系统指挥部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等。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教育系统指挥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疾病预防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服务的学校,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教育两委报告。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按照《市预案》3.2.2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教育两委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食品安全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师生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配合相关部门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师生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按照《市预案》3.2.4执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各学校应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情况后要及时向市教育两委报告,市教育两委核实情况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1.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事件衍生出新情况或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学校应及时联系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有关区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教育两委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按照市教育两委、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4.4 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区和市教育两委组织指挥机构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体美劳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2)现场处置。基建后勤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对受污染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3)流行病学调查。体美劳处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发学校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应急检验检测。基建后勤处配合市市场监管委邀请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事件调查。基建后勤处会同有关处室配合相关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宣传处和网信处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做好相关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稳定处配合市公安部门及时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级别调整
      按照《市预案》4.5执行。
      4.6 响应终止
      按照《市预案》4.6执行。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教育两委和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教育两委配合市市场监管委等市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教育两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体美劳处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市教育两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市教育两委、各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各学校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各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应急资金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工作。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培训
      市教育两委、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师生的风险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 应急演练
      市教育两委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演练效果的总结评估,优化提升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学校: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含民办托幼点)。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市教育两委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并完善其预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教政(2019) 26号)附件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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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2020版)的通知

    2020-02-14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文件
      天 津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津教政办〔2020〕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2020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职学校,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办学单位,各学生军训基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制定《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2020年1月23日
       
      (联系人:基建后勤处 郑超;联系电话:8321527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警备区,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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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20-01-21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办〔2020〕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我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提高,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市教委在征求学校教师及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对《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6年修订)》(津教委〔2016〕28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9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要求全市各中小学从2020-2021学年度开始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小学低年级学段)
       2.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小学中高年级学段)
       3.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初中学段)
       4.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高中学段)
       5.天津市20 -20 学年度中小学生实践活动记录表(2019年修订)
       6.天津市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2019年修订)实施说明
       
       
       
      2020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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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下达2020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2020-01-03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政办〔2019〕27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关于下达2020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市大学软件学院,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经有关高校申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安排2020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2340人,现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予以下达(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纳入高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二、继续安排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与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联合开展高职升本科教育,培养软件工程人才。
      三、继续安排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开展高职升本招生,安排飞行器制造工程等专业招生计划共计240人,其中包含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分别与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升本科计划共计150人。另外,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还将招收一定数量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学生,招生计划另行安排。
      四、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高校要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环节的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各招生培养单位要合理确定高职升本科学生培养目标,加强工作调研,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与高职阶段教育的有机衔接,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联合培养合作院校双方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高职升本科教育工作的管理,共同做好联合培养工作。
       
      附件:2020年普通高校"高职升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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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结核病防控的措施的通知

    2020-01-03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规范〔2019〕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结核病防控的措施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卫生健康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近年来,我市报告数起高等学校肺结核病聚集性疫情,聚集性疫情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为贯彻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结核病防控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2025年1月5日废止。
       
      附件:1.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2.高校学生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表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结核病防控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以下防控措施。
      一、把好体检关
      1.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线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线检查。建议常规开展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来津学生群体每年一次的结核病体检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增加大三年级或大二年级(毕业前一年级)结核病体检,体检项目为胸部X线检查。
      2.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新生体检异常结果的追踪及报告。严格把关体检机构资质及能力,规范体检项目,胸部X线检查应选择数字化X线成像系统,严禁使用胸小片、胸透作为常规检查手段。
      二、把好监测报告关
      3.对入学新生进行100%全覆盖的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并在入学体检时100%全覆盖发放《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附件1,以下简称《核心知识》)。学校每个学生宿舍都要张贴《核心知识》,图书馆及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张贴宣传海报。
      4.在每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学校所有返校学生应填写《学生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表》(附件2),由学校汇总分析后及时处置,对于新掌握的学生结核病病例,及时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5.学校建立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制度。明确学生、班级卫生员、院系辅导员和校医院对结核病可疑患者的逐级报告流程和报告方式,做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并保护个人隐私。
      6.加强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校医和班主任发现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报告。校医院对无法排除肺结核的,应及时转诊至辖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及时追踪了解诊断和治疗情况,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7.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要加强疑似肺结核学生病例主动搜索,确保在获知疑似病例报告信息1个工作日内通报学生就读学校。
      三、把好密切接触者筛查关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要及时做好疫源追踪和隔离、现场流调和处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应在完成首发病例个案调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确定密切接触者名单,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的协调下,组织密切接触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9.对筛查中发现的单纯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在做好宣传教育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高预防性服药率,减少继发病例的产生。
      四、把好休学复学关
      10.学校要做好结核病学生休学和复学管理工作。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对于需要休学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学校应做好说服劝说工作。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出具的复学医学证明后,方可复学。对经定点医院检查后达到复学条件但仍需继续服药的学生病例和预防性服药者,学校卫生机构(校医院、医务所、卫生室、卫生保健室)应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患病学生的治疗管理,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课、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11.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开展结核病诊疗工作,对于学生(教职员工)疑似患者要做好相关记录,尽早作出诊断,及时规范治疗,并规范开具休学复学、休课复课诊断证明。
      五、把好队伍建设关
      12.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1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控制机构)要继续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学校结核病控制专业管理岗位建设,切实提升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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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12-30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学校:
      为保障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一)校外配餐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校外配餐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突出对操作间和配餐间卫生状况、设备设施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品原料贮存情况与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制作与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配送餐具与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环节的监管检查。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对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校外配餐食品质量安全。采用校外配餐学校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管理中小学校的校外配餐服务活动,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营养健康教育,负责配餐企业准入的招标组织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是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校外配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要与配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权责,存档备查。二要检查配送食品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及时分发的,必须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三要检查配送食品的外观感官性状是否异常。四要检查配送食品所用容器、餐具以及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五要每天检查食品分餐员的健康状况,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人员不能担任分餐员工作。六要落实配送食品的每餐留样。七要落实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二、严格引入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有将操作间监控视频传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平台条件的配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餐合同。为保证配餐质量,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配餐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标准。要吸纳专业管理人员及部分师生和学生家长参与招投标,加强对招标程序和过程的实际监督。
      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的资质入围企业中公开、公平、公正选取服务本校的配餐企业,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营养需求制定主副食餐量和收费标准。各学校要与选定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项内容,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并存档备查。
      三、搭建沟通平台,完善社会监督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学校家校信息沟通工作并负责督促落实。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食谱及伙食账目、主副食的餐量、食品进货来源及学生在校就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委会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学校及家长代表,对校外配餐企业进行抽查走访并对其食品安全和服务状况进行评定,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要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及时解决和处置师生和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学校供餐问题。
      四、强化过程管理,细化工作措施
      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指定部门、设专人负责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关注送餐车辆、配送路程、用餐时长等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环节,规范日常操作行为。要做好配餐企业资质、送餐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送餐车辆及送餐容器清洗消毒记录等档案留存工作。需要学校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要使用专用留样专柜且足量足时间地做好食品留样并做好食品留样记录。
      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使用校外配餐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学校教职员工必须付费就餐。
      各学校要通过营养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要根据季节性特点,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节粮爱粮的习惯,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联动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校园配餐工作的监督管理,共同排查校外配餐工作中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管理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要联合做好对学校和配餐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要联合建立学生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对配餐企业的原材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进行严格监管,对跨区供餐的学生餐配送企业,要通过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等形式实施跨区监管。要实现校外配餐管理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和信息通报等制度,做到防微杜渐,切实筑牢校外配餐安全防线。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对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校外配餐工作管理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市教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12月26日
      (联系人:淡春江;联系电话:8321509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